转载:北京税务
01
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收效、且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时,承认收入的完结。
股权收买,以转让合同(协议)收效且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日为重组日。相关企业之间产生股权收买,转让合同(协议)收效后12个月内没有完结股权改变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收效日为重组日。
方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
02
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
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依照被出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结。
企业权益性出资获得股息、盈利等收入,应以被出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议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结。
特别提示:
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方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03
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收效的日期,或许国债移送时承认转让收入的完结。
企业出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好的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完结。
方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出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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