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商场监管总局对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现将行政处分决议书予以公告。
行政处分决议书全文如下: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分决议书
国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称号:营业执照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440300MA5GD3UHXQ
根据相关头绪,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施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查询。查询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根据资料,并制造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经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出售产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架空竞争对手为意图,低于本钱出售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纳直降、活动券等补助方式,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详细行为举例如下:
1、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出售寿光黄瓜(450g±50g/份),进货本钱2.15元,补助后实践出售价格1.99元。
2、2021年1月7日,当事人出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本钱21.9元,补助后实践出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供给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累计补助**万元,致使很多产品实践出售价格低于进货本钱。如计入运营等本钱,当事人实践出售收入远低于本钱。
二、使用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拐骗顾客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买卖的行为
1、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出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明“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90”。经查,该产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出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明“4.3折优惠,¥2.59¥5.98”。经查,该产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扣头优惠。
以上示例的现实,有产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助状况、相关财务数据、买卖记载、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
2021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奉告了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书面来函抛弃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别离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产品、季节性产品、积压产品等产品外,为了架空竞争对手或许独占商场,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推销,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次序,危害国家利益或许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使用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拐骗顾客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买卖”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及产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举行行政辅导会进行提示劝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决议:
1、责令改正;
2、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兼并罚款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分决议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署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安全、兴业)任一银行点或许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能够采纳以下办法:(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