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2日电农业乡村部站12日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买贩运办理的告诉》指出,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呼应期间,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呈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申报检疫时,触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陈述,检测陈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出具,检测份额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呈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加强生猪收买贩运主体根底信息办理
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办理,自7月1日起,辅导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经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以下简称“牧运通”)挂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根底信息,实施全国一致编码。动物卫生监督组织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经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体系核对从事生猪收买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挂号状况,辅导其做好根底信息挂号。从事生猪收买贩运单位或个人的一致编码和根底信息挂号办理作业由我国动物疫病防备控制中心担任。各地要做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体系开发作业,并与中心体系对接,完成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体系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压实生猪收买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职责
各地要加大宣扬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职责,催促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建立健全贩运、收买台账,核对收买的生猪是否佩带合法耳标、是否运用经存案的生猪运送车辆;催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送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送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接到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厉查验其信息挂号状况、养殖场(户)委托书及申报材料,未获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加强生猪收买贩运危险办理
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作业的定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危险评价机制建造,强化生猪收买贩运活动危险办理,及时将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状况录入“牧运通”体系。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呼应期间,从事生猪收买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呈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申报检疫时,触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陈述,检测陈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出具,检测份额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呈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载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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