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各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我委2016年全省类金融机构现场监管工作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全省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新设领证、到期换证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5〕10号)。
二、审计对象
以我委抽取的70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为对象开展现场专项审计。
三、审计重点
1.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查《许可证》是否超过期限,有无将《许可证》挪用、租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监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等重要事项。
2.检查2016年4月末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使用情况及帐户余额;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3.资本金使用情况;是否抽逃资本金。
4.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帐户名称标识“客户保证金账户”;
5.截至2016年4月末在保余额及在保企业(含个人)数;
6.2016年4月末代偿金额及代偿率;
7.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8.对外投资比例及准备金提取情况;
9.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情形;
10.有无擅自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是否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参与上市股票炒作。
四、委托审计单位
此次专项审计工作委托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专项审计费用由我委承担。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在该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得由被审计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
五、审计时间
此次专项审计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对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各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具体现场审计时间及细化工作要求,由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另行通知。
六、审计要求
1.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专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齐全相关资料。
2.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真实地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专项审计报告。
3.此次专项审计工作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影响专项审计工作客观性、公平性。
七、联系方式
业务处室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薛 艳 0591-87833147;
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负责人 李碧歌 13860610189;
监督举报电话:0591-87833704。
附件:专项审计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