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自2014年到2019年8月,僅僅是在北京,已知暴雷的房產詐騙平臺已達十幾傢,包含廣艷彬案(80套)、趙海佳案(17套)、新元盛業案(400套)、普伴(177套)、中安民生(1,150套)、國民信和(170套)、理房(450套)、融房(200套)、德源盛成(42套)、榮海鑫源(52套)、金漲(40套)、九舟(不知道)、孟休與郭強志案(14套)等,涉案房產近2,800套,金額高達百億。被騙房產之多、人數之眾、詐騙办法之惡劣,觸目驚心、駭人聽聞,已經成為社會肌體的一個巨型毒瘤。這些接連爆倉的金融騙局是套路貸的升級版,是基因發生變異後產下的怪胎。
血色套路貸:從野蠻生長到官样文章
本年年初,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明,本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公安機關將全力偵辦涉黑涉惡严重案子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子,堅持杰出重點、主動出擊,註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式黑惡违法,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套路貸便是新式黑惡违法的一種。近年來,套路貸违法呈高發態勢。對此,公安部布置采纳瞭一系列嚴打办法。到到2019年2月底,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夥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子21,624起,抓獲违法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0億元。
鑒於套路貸巨大的欺騙性和损害性,呼籲一切人都要保持警惕,認清套路貸的本質,模模糊糊聲討和圍剿,盡快將這個社會毒瘤徹底鏟除。
套路貸:一個令許多人聞之色變的稱謂
套路貸,一個新鮮而乖僻的名詞,一個令許多人聞之色變的恐惧稱謂,一個在我們這個社會肌體上生長瞭多年的惡性腫瘤。它已致使成千上萬的受害者身心破碎,许多無辜大众傾傢蕩產、傢破人亡。
對於局外人來說,初看這個詞匯的釋義或许會一頭霧水。即便是許多受害者自己,也很難給出一個完好和準確的定義。因為它是一類新式违法的統稱,是諸多主體參與违法的罪名调集體,触及到不少法令名詞和條文,加之它本身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不斷地發生變異和升級。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套路貸很像一種傳播速度極快的丧命病毒,具有傳播性、隱蔽性、感染性、潛伏性和破壞性;同時,也具有自我遺傳、變異和進化的才能。
套路貸始於2014年前後,是新式黑惡违法的一種,在歷時五年後達到極盛,最後走向瘋狂。它由黑惡勢力發起和操控,眾多金融機構協助參與,套用民間借貸之名,披著合法外衣,整個騙局環環相扣,多種惡劣办法並用,最終將被害人的錢財洗劫一空。
能够說,套路貸自從問世之日起,就帶著原罪的印跡,後來雖經喬裝改扮,但本質始終未變,即以騙術拉人下水,然後將其錢財擠幹榨凈。套用馬克思的一句名言:自從套路貸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
套路貸的“標準套路”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方针的松動,金融創新、以房養老、扶持中小企業等方针的出臺,一些不法之徒嗅到瞭“商機”,金融詐騙潮在中國大地上此伏彼起。互聯網與借貸聯姻,加快瞭這一進程。詐騙办法的快速復制粘貼,好像近親結婚,終於孕育和產出惡毒兇險的变形兒——套路貸。
“借1萬元卻寫下20萬元借條”,“告贷兩萬元,最後賠上瞭一套房子”,“本想買一隻雞下蛋,倒搭瞭一頭牛,乃至傾傢蕩產”。這些都是被害者事後的陳述,也是套路貸作惡的明證和真實寫照。
套路貸常見违法办法和步驟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景象:
一、制作民間借貸假象;二、制作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三、成心制作違約或许任意認定違約;四、惡意壘高告贷金額;五、軟硬兼施“索債”。
從2015年下半年起,各地公安機關開始對套路貸團夥進行打擊。長沙、上海、深圳、東莞、溫嶺、杭州、天津、無錫、江陰等地展開專項行動,數百名套路貸涉案人員被捕,多人被判無期徒刑。在此高壓態勢下,套路貸违法經過喬裝装扮,从头粉墨登場。
可是萬變不離其宗。新式套路貸的违法性質沒變,詐騙的基本要素仍在,榨幹被害人一切錢財的“初心”未改。轉型軌跡大约如下:由單打獨鬥到分工協作,由騙取錢財到直奔房產,由個人典當到小貸信任,由黑惡交織到不苟言笑。
难望项背套路貸的放貸方以個人和典當行為主,或许是二者勾结作案。雖然內部也分不同部門互相分工协作,但一般來說,團夥人數不多,被害者也比較涣散,案值也都不算太大。
升級後的套路貸已成為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违法,詐騙集團、大中型金融機構、公證處等通過多方協議約定互相的商業利益,合謀并吞老大众的財產,现在已經构成一個完好的商業利益鏈。
难望项背套路貸以騙取錢財為主,兼顧房產。升級後的套路貸直奔房產而去。如文章開頭说到的廣艷彬、趙海佳、新元盛業、普伴、中安民生、國民信和、理房、融房、德源盛成、榮海鑫源、金漲、九舟、孟休與郭強志等案,無一破例都瞄準瞭被害人的房產。
套路貸的轉型升級
房產詐騙打著“以房養老”、“固定資產盤活”、“為中小企業融資”、“普惠金融”等旗號,許諾必定回報,騙取被害人典当房產。為瞭消除被害人的擔憂,騙子們承諾本金利息悉数由詐騙平臺代還,這一切都在《代還協議》或《合夥協議》中約定,同時還簽訂《擔保協議》或《兜底協議》,萬一詐騙平臺還不上錢,會由承諾的擔保或資產浓艳公司承擔兜底責任。然後,騙子再將提早對接好的办法上的出借人(放款機構)引进,簽訂房子典当和貸款合同,貸出的款項轉入被害人個人帳戶,然後再组织被害人打入詐騙機構指定的帳戶。
被害人在簽訂各種協議的同時,還被帶到公證處做瞭賦予強制執行的公證文書。這就意味著,一旦詐騙平臺暴雷,詐騙平臺還不上放款機構的錢,被害人就被逼成為直接債務人。放款機構無需法院起訴,直接要求公證處開具強制執行文件,被害人房產就會被惡意拍賣過戶。
难望项背套路貸中,參與的放款機構主要是個人銀主、典當行和小貸,而在升級版套路貸中,一些分量級的金融機構也深度參與其间,如五礦信任、中航信任、對外經貿信任、中誠信任、渤海信任、哈爾濱銀行、华夏銀行、中信銀行、石嘴山銀行、陽光保險、安心保險等。
金融機構與其间介機構(如米倉財行、中輕國投、蜜蜂匯金、房護網等)深度勾結,合謀編造虛假說辭;虛構業主身份,供给虛假企業營業執照、購銷合同、資金流水和虛假離婚證明;設立虛假公證,以契合放貸要求,快速放貸构成虛假債權。
幾乎一切的放款機構均未实行審核職責,審核資料走過場,對房主的相關身份、貸款用处、還款才能不做任何調查與核實;對相關合同中的關鍵、重要條款不做任何解釋說明,不讓房主检查合同具體內容,欺騙誘導房主在短時間內簽署瞭许多的空白合同。上述放款機構均未实行審慎性經營的原則,僅以被害人房產作為仅有典当標的發放高額貸款。
一些保險公司(如安心保險和陽光保險)成為整個詐騙案中的重要一環,在告贷合同中不合法植入保險條款、偽造保險合同、險資不合法放貸,更離奇的是,保險承保的不是被害人與放款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而是保證實際放款機構權益。
公證處也助紂為虐,一路為詐騙機構開綠燈。公證處明知公證內容非被害人真實意圖表達,且對於強制執行效能或许帶來的風險未給予明確提示,仍對告贷典当事項賦予強執公證,嚴重違反瞭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告诉中的相關規定。
房產“被套路”的共性
詐騙機構以“以房養老”、“不動產盤活”、“普惠金融”等虛假項意图名義,以必定的收益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典当房產。被害人與放款機構不認識,悉数過程均由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提早串謀,欺騙被害人替詐騙機構实行瞭一系列的合同簽訂、公證、典当、告贷、付息等項目流程。
放款機構在法庭上陳述的理由是:被害人使用自己的房產典当貸款後,投入到詐騙機構的項目中,詐騙平臺爆倉後,被害人應讓經偵找騙子追債,對放款機構應欠債還錢;而真實情況是:放款機構明知告贷用处和去向,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長期协作、串謀在先,被害人作為他們雙方借貸的典当东西,僅拿瞭6%的年化收益而房產卻慘遭典当。
縱觀上述十幾傢暴雷平臺,房產“被套路”的共性如下:
其一、被害人跟放款機構不認識,放款機構從未就告贷事宜和協議條款與被害人進行過任何办法的溝通;被害人沒有告贷意圖,也沒有償還才能;一切貸前環節均是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提早串謀,放款機構明知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是詐騙機構;
其二、下戶、簽訂典当貸款合同、公證、房產典当等過程悉数是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协作辦理,公證費、保費均由詐騙機構或中介機構繳納;各方合謀偽造被害人身份,確保被害人達到貸款要求;
其三、被害人都是榜首時間接到詐騙機構業務員奉告放款,並在其監督下榜首時間將貸款本金打到第三方賬戶,並当即劃轉到詐騙機構實際操控的帳戶,精心設計這種三方二次打款办法,惡意制作資金走賬流水虛假給付事實;
其四、放款機構利息幾乎悉数由詐騙機構付出;
其五、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保險機構串謀,私行為被害人房產債權設立信誉保證保險,保單均系偽造;
其六、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在不合法承保的基礎上,將房產債權不合法再融資。
“詐房大法”揭秘
难望项背房產套路貸始於全委典当貸款。被害人告贷同時把房產典当給小貸,簽訂全委協議,這樣小貸就能够不通過被害人赞同,直接過戶其房產。小貸設置各種障礙阻礙被害人還款,制作被害人違約的假象,從而達到騙取房產的意图。
廣艷彬、趙海佳和新元盛業案都是因為全委協議才導致被害人失掉房產,许多白叟被暴力清房,四處漂泊、慘不忍睹。在被害人多方奔波多年維權的影響下,司法部出臺瞭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告诉,触及不動產處分的全委公證被撤销。全委撤销後,強制執行成為詐騙機構不合法占有被害人房產的最快路徑。
升級版套路貸以普伴、中安民生、理房、融房和國民信和等詐騙機構為代表,其詐騙办法以普伴為例:
普伴的自營盤產品叫“房易貸”,普伴與安心保險、黑龍江萬方小貸提早簽訂多方协作協議,模模糊糊指定萬方小貸為办法上的出借人,通過萬方小貸與被害人簽訂房產典当告贷協議,普伴以非吸資金放款构成虛假債權套取房產。之後,普伴與安心保險合謀將虛假債權承保後,通過貴州天安金交所將虛假債權再融資,怀愁資金被普伴與安心保險不合法占有。詳見詐騙業務流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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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普伴還與金融機構协作詐騙。以五礦信任為例:五礦信任提早與陽光信保、上海智理、中融萬通簽訂四方协作協議,由上海智理的全資子公司、無金融服務資質的米倉財行與普伴协作。各方指定五礦信任為办法上的出借人,以陽光保險險資放貸构成虛假債權。之後,普伴與五礦信任、陽光信保合謀,將債權打包成資產包並由陽光信保不合法承保後,誘騙惠金所P2P平臺投資人或高凈值客戶購買該債權怀愁資金。資金被普伴和陽光保險不合法占有。詳見詐騙業務流程圖2。
金融機構想放貸、普伴想告贷,各方合謀設計套路不合法典当被害人房產做擔保。普伴惡意爆倉後,錢被普伴和金融機構不合法占有,房產被金融機構典当,被害人遭受錢房兩空的慘痛地步。
“對司法權威光秃秃的挑釁”
一向以來,套路貸的最大痛點便是损害巨大,但現有法令體系難以對其有用懲處。騙子使用金融和法令專業知識,故意規避法令風險。一些套路貸事例乃至能够讓相關證據构成完美閉環,將不合法行為“合法化”,以合法办法掩蓋不合法意图。
难望项背的套路貸案子都隻抓瞭廣艷彬、趙海佳和王淑芳等替身頂案,案子擱置多年,大部分老大众都丟掉瞭房產流離失所、痛苦不堪,而严重罪犯逍遙法外。北京市二中院(2018)京02刑初24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廣艷彬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而最令人不解的是,同案违法嫌疑人龍學武等人至今逍遙法外,投身於鴻誠祥兆繼續行騙!在逃的中隆洪誠實際操控人劉強,因趙海佳案在逃的焦傑也是鴻誠祥兆的!坊間傳聞鴻誠祥兆是房產詐騙案的祖師爺,市場內活躍的騙子都是他們的徒子徒孫!套路如出一轍!
德源盛成實際操控人尹海超原來是新元盛業的財務總監,他們夫妻二人架空瞭實際操控人王淑芳後,把部分典当被害人房產借來的錢給卷走瞭。王淑芳被抓以後他們認為和平無事瞭,就另起爐灶又開瞭德源盛成繼續騙房子。
華信金服實際操控人萬伯彰是活躍於房產套路貸的主犯之一。萬伯彰夥同邵楠、龍學武、趙楠、強雷、紀輝等人組成套路貸團夥,橫跨趙海佳案子和中安民生案子,屡次套路騙取被害人房產。在其指派下,華信金服業務員楊巖巖與中安民生勾結,詐騙房產26套,金額6,900萬元。
王泰山起初是理房的用款企業,後與齊凱一同合資開瞭理房的西直門店,再後王泰山撤資挖走陳娟娟和西直門店骨幹,建立瞭融房,將融來的一個多億用於還王泰山有理房欠下的債。能够說理房和融房是姊妹篇,融房和理房的詐騙办法和协作放款機構完全一致。
較早與套路貸违法分子較量過的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立案庭審判員、一級法官張昂說:“我們意識到,這個行業已經亂象叢生,套路已內化到業務處理的全流程。隱藏套路的案子開始滲入法庭,虛假陳述日益嚴重——他們在使用公權力掃尾,開始對司法權威進行光秃秃的挑釁!”
張法官同時還說:套路貸许多是“案中案、連環案,調查取證難度極大,辦案人員遇到瞭史无前例的壓力——要麼依照既有的思路和規則裁判,要麼依照內心確信進行深度发掘——前者有著錯案的風險,後者有著超期審理且或许無果而終的風險。‘如履薄冰’已缺乏以描述辦案人員的当心謹慎”。
對於整治套路貸,司法機關一向在尽力。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套路貸不是貸,而是违法!假如僅僅限制於民事案子范疇,以民事裁判的標準去認識和評價套路貸,司法權將無所作為,乃至或许成為替违法背書的东西!
在此布景下,2018年兩高兩部發佈瞭《關於辦理黑惡勢力违法案子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高院頒佈瞭《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子適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子的告诉》等文件,要求站在掃黑除惡的高度,依法打擊不合法放貸討債违法活動,為嚴打套路貸供给瞭司法方针支撑!
喪鐘為套路貸而鳴
2019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初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子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於依法嚴懲套路貸违法提出瞭強有力的法令依據,這是迄今為止打擊套路貸违法的最強音,是向套路貸违法敲響的喪鐘!
對照《意見》套路貸的專項司法解釋,升級版套路貸無一破例各個“中標”:
一、以“以房養老”、“不動產盤活”、“普惠金融”、“服務中小企業”等虛假宣傳為項目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必定年化收益為誘餌,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虛假包裝被害人身份並成為告贷主體,騙簽告贷和典当協議,向小貸借得款項被詐騙機構不合法占有,而房產慘遭不合法典当。典当貸款均非被害人真實意圖表達,真實意圖是去做上述項目獲得微乎其微的收益。
二、制作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付出事實,將打款環節虛擬成二個借貸關系,意图是詐騙機構爆倉不合法占有典当房產款項後,惡意侵吞被害人房產。
三、詐騙機構在市場流動性缺乏、監管偏松、P2P许多爆倉的布景下,惡意爆倉卷走典当房產款項,並制作被害人違約制作的事實,將被害人置於放款機構---小貸、信任、保險或擔保機構的淫威之下,妄圖拍賣被害人房產償還虛假債務。
四、在詐騙機構惡意爆倉後,通過多種办法强逼被害人將債務轉到關聯的銀行或许其它機構,使得被害人承擔更高的過橋資金(超過千分之一/天)和高額中介費(公證費、律師費、保費、手續費等)壓力,一方面躲避被害人與詐騙機構的詐騙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壘高被害人債務,繼續不合法獲取暴利;
五、聘任第三方催債公司跟蹤被害人傢人、堵鎖眼、恐嚇等办法暴力催收,妄圖使被害人賣房還債;同時妄圖通過公證處開具強制執行拍賣房產、裁定機構裁定、法院惡意起訴等办法,不合法奪取被害人房產。
詐騙機構與放款機構是有組織、有預謀、系統地運用套路的詐騙违法,完全契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不合法占有為意图,用虛構事實或许隱瞞本相的办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刑法、民法、保險法、信任法、擔保法、公證法、合同法等多個法令法規,應對合謀各方數罪並罰,讓合謀各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將被害人的房產完璧歸趙!以整治國傢金融次序,彰顯司法公正!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附表:北京房產詐騙套路貸受害平臺匯總
洪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