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與質押的區別:
(1)、典当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典当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能够自願辦理典当登記的,典当合同自簽定之日起收效;當事人不用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给之日起收效。
【法令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典当:
(一)土地一切權: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一切的土地运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意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一切權、运用權不明或许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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