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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股票质押预警线和平仓线计算)

wx头像 wx 2023-09-23 16:01: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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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艾鑫颜律师

  根据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当事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股票质押,可以进行股权质押。那么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质押股票质押

  其实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股票质押,都未明确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权质押。但针对外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联合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提到:“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除此之外,应该还有某些针对特定类型企业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禁止性规定,笔者未进一步研究,在此不一一列明。针对如何有效地规避此类规定,达到股权质押的目的,笔者简要总结了几种替代方案,还望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同仁对此问题的探讨。

  1.方案一:委托第三人作为质权人。

  虽然根据物权法第208条以及第229条的规定,质权人应为债权人,但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有权授权委托第三人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处理委托事项。

  所以尽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但通过债权人(外资企业)授权委托第三人以第三人的名义与债务人(外资企业公司股东)签订质押合同,从而由第三人做质权人的方案可以有效规避以上规定。当然,此处以及以下提到的第三人,无论是债权人的子公司也好,其它关联公司也罢,都肯定是债权人能够有效控制的。

  虽然从法理上来说,笔者认为债权人委托第三人作为质权人是可行的,但仍不排除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采取了此种方案,以后发生争议,债务人可能以抓字眼的方式认定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必须是债权人,从而主张质押无效,尽管这样的主张不太可能得到支持。

  2.方案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由第三人作为质权人。

  根据合同法第80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转让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生效。当原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合法债权人,便可与债务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成为质权人。

  这一方案与方案一的不同之处在于,此方案适用债权转让,即第三人成为了新债权人,从而以债权人本身的身份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而方案一中,债权人自始至终都未发生变化,第三人仅仅是根据债权人的授权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

  但采取此种方案有必要确定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则质物担保范围包括了整个主合同的债权。但在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股权质押给此第三人,如无特别约定,质押股权担保的仅仅是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部分,而不包括原债权人未转移的债权部分(当然,原债权人仍可采取方案一授权此第三人作为未转移债权的质权人)。

  3.方案三:原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共同签订主合同。

  在主合同尚未签订之时,考虑到股权质押的问题,提前引入第三人来共同签订主合同,是有效方案之一。即便主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重新引入第三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以解决股权质押的问题,也是可行的。

  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从法理上是完全行得通的;但实践中,在有的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的时候,因为三方协议的形式很少接触到,工作人员可能会拒绝办理。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从形式上对合同进行一定的调整,以增强可行性。比如在签订主合同时,首尾不使用甲、乙、丙三方的形式,仍使用常规的甲、乙双方的模式。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而由债务人作为另一相对方。但在合同内容上仍将相关的约定明确,包括由原债权人享有整个项目的收益、由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作为质权人等。笔者认为通过对合同的格式上进行一定调整,虽然合同实质上是有三方主体,但办理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不会存在太大障碍的。即便产生小的问题,通过与相关负责人沟通,说明法理,应该能够解决。

  这种方案虽然形式上是由三方共同签订主合同,但实质上和方案一是同样的道理,即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授权第三人作为主合同的质权人。当然,也可以类似方案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关键看合同中怎样约定。

  4.方案四:主合同仍由原双方签订,由第三人替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债务人再与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将股权质押给此第三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只是操作以及法律关系上相对复杂一些。

  以上仅为笔者从法律可行性上简单提出的几种方案。实践中除了考虑合规性,企业还会结合工商登记、税务、时间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抉择。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mjlsh.com

  明炬律师事务所艾鑫颜律师简介:

  艾鑫颜,男,法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名校格拉斯哥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本科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进行法学专业学习,对民商法以及经济类犯罪有较深入研究。2011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先后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并参与过多项诉讼以及非诉法律事务,服务于多家大中型企业。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合规、商事争议、融资租赁、经济犯罪。艾鑫颜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优秀的英文水平以及认真的工作态度,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主要工作经历

  艾鑫颜律师曾任职于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等

  执业证号:15101201410655415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教育背景: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LLM, University of 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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