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遵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总体方案》,经国务院赞同,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出产设备“零关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挂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出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清晰不予免税、国家规则制止进口的产品,以及本告诉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出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告诉所称出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造、加工制作、研制规划、检测修理、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行等出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产品。
三、契合第一条规则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包括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开展变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分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认,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出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分,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以及《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出产设备“零关税”方针。契合本方针规则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履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分另行清晰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产品规模。
七、“零关税”出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契合方针规则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承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赞同并处理相关手续。其间,转让给不契合方针规则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则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出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出产设备,自愿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分应经过信息化等手法加强监管、防控危险、及时查办违规行为,保证出产设备“零关税”方针平稳运转,并加强省内相关部分信息互联互通,同享契合方针条件的企业、“零关税”出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