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及到股權轉讓必定触及股權以什麼樣的價格進行轉讓,那麼就應以什麼要素來決定股權的價格呢?有有幾點要素呢?
一是以股權的真實價值為依據。
股權的真實價值,即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悉数股權的價值應同等於公司整體資產的價值,而公司的資產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實際是由公司的悉数股權所構成。
故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轉讓,依照等價的买卖原則,其轉讓價格應同等於被轉讓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這是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最常用的依據。
二是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明為依據。
在某些情況下,股權轉讓的價格或许與其真實價值不符,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股權轉讓的當事人或许脫離股權的真實價值而另行確定股權的轉讓價格。
根據自願相等的合同原則,當事人自行確定轉讓價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權利,故在沒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即便轉讓各方當事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真實價值不符,隻要此種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明,亦可以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三是以工商登記资料的記載為依據。
工商登記作為企業內部狀況對外公示的首要手法,其法律效力應得到足夠的尊重,工商登記资料中所記載的股東持股狀況、出資數額和股權價值是公司債權人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原因之一。
四是以合法有用的合同為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還或许發生當事人簽訂的多份股權轉讓合同中,有某些合同應屬無效的情況。此時即便無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明,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否則即有鼓勵和縱容當事人違法的嫌疑。在此情況下,應當在考慮有用合同是否反映瞭股權的真實價值,是否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明的基礎上,以合法有用的合同作為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