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站近来发布的《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办法的决议》显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方面问题:部分支行基金出售事务负责人未获得基金从业资历;基金出售事务的内部操控、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准则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宁夏证监局依据《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决议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
相关法规:
《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出售相关组织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则,法令法规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处理;法令法规没有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能够采纳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置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处理相关事务等行政监管办法,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能够采纳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揭露斥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办法,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办法的决议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部分支行基金出售事务负责人未获得基金从业资历,不符合《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则。
二、你行基金出售事务的内部操控、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准则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不符合《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
依据《揭露征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行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你行应采纳切实有效的整改办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议书后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