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国
根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13时许,蒋某艳与搭档共4人乘机从舟山到青岛后,经过“滴滴渠道”约乘坐张某志驾驭的小轿车到日照。上车今后,两边洽谈吊销订单,改为暗里交费。张某志驾车行进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陈某城驾驭的卡车追尾相撞,致蒋某艳逝世。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张某志负事端首要职责,陈某城负事端非必须职责。蒋某艳的近亲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丢失1241201元。
一审法院以为,蒋某艳经过滴滴出行软件搭乘张某志驾驭的小轿车,后两边洽谈吊销订单,改为直接付费方法。蒋某艳虽已吊销订单,但其与张某志之间的客运合同仍持续实行。滴滴公司监管不到位,依据《络预定租借汽车运营服务办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则,约车渠道公司承当承运人职责,滴滴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遂判定滴滴公司补偿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丢失80万元。
滴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受害人蒋某艳等人经过滴滴公司渠道约到张某志驾驭的车辆。张某志在接到蒋某艳等人的订单后,两边经洽谈由蒋某艳等人吊销订单,改为暗里交易。在蒋某艳等人吊销订单后,其与滴滴公司之间的合同联系随即免除,滴滴公司不再对蒋某艳等人承当相应的合同职责。在订单吊销后,尽管张某志与蒋某艳等人之间从头达到的合同持续实行,但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并未提交依据证明在这以后的合同实行中滴滴公司存在差错行为,故其要求滴滴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滴滴公司的上诉理由建立,遂吊销一审判定,改判驳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令分析
为更好地满意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租借汽车行业和互联交融开展,标准络预定租借汽车运营服务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送部、工信部等七部分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络预定租借汽车运营服务办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约车是络预定租借汽车的简称,《络预定租借汽车运营服务办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约车渠道公司承当承运人职责,应当确保运营安全,确保乘客合法权益。
本案中滴滴公司对事端的产生不存在差错。滴滴公司作为约车渠道公司,为司机与乘客供给用车信息,应承当与其差错相对应的职责。因为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未能举证证明滴滴公司关于事端的产生存在差错,故其诉请滴滴公司承当职责,与法无据。
事端产生时并未实行订单。依据渠道协议中关于服务协作期间的约好,向乘客供给约车交通服务的协作期间为订单建立时至乘客抵达订单目的地下车时止。蒋某艳经过约车渠道下单后,上车后又与张某志商议吊销了订单。事发时驾驭人张某志并非处于与滴滴公司协作期间,蒋某艳与滴滴公司也不存在客运合同联系,因而该事端与滴滴公司无关。
滴滴公司仅承当合同约好职责。滴滴公司在其用户服务协议及附件中向客户许诺可就交通事端在合理范围内承当相应职责,上述协议及其附件均系滴滴公司在相关运送服务联系中向乘客所作许诺。本案中的蒋某艳吊销订单后,其与滴滴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也相应免除,其持续乘坐张某志驾驭的车辆出行,实行的是其暗里与张某志达到的另一个客运合同,而非其与滴滴公司之间达到的客运合同。
本案的两级法院对滴滴公司在约车服务合同中的位置知道共同,均是将其作为承运人看待,但在约车司机与乘客洽谈吊销订单,改为线下服务后,原合同职责是否停止上存在不同的知道。一审法院以为,将订单吊销后,张某志持续载乘蒋某艳至目的地的行为应视为合同的持续实行,该做法实践加剧了滴滴公司的合同职责和办理职责。二审法院以为,将订单吊销后,张某志持续载乘蒋某艳至目的地的行为应视为建立一个新的合同,滴滴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合同自订单吊销后就已免除。滴滴公司首要是经过“滴滴出行”App软件,为在渠道上注册的约车和乘客之间供给云数据在线服务。约车司机接单后又与乘客洽谈吊销订单,在线下运营,滴滴公司无法从中获益,也无法进行有用的监管。让滴滴公司对线下运营的约车承当办理职责不切合实践,也违反权利职责相共同的准则。二审法院的做法较好地平衡了约车渠道、约车司机、约车挂靠单位与乘客之间的利益联系,更有利于促进约车服务的健康有序开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