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2-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2022年3月23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决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矩,我国证监会对国海证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供给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经查明,国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定《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出资者揭露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经过虚拟购销事务、编制虚伪财政账套,以及直接修正审计陈述的方法,合计虚增运营收入615.4亿元,合计虚增赢利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赢利后,胜通集团各年赢利状况均为亏本。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征集说明书存在虚伪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对定见》《核对陈述》及《许诺函》中与上述财政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伪记载。
国海证券尽职查询过程中未审慎重视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状况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审慎重视胜通钢帘线所供给材料与揭露数据不一致的状况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实地检查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出产运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况;未审慎重视胜通钢帘线交税申报材料的异常状况。
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供给服务时,违背《公司债券承销事务尽职查询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事务标准》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矩,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伪记载。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矩,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矩予以处分。
根据国海证券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矩,我国证监会决议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国海证券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我国证监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国海证券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监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触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第 9.5.1条、9.5.2条、9.5.3条规矩的景象。
公司将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强化出资银行类事务质量管控,进一步进步出资银行类事务危险防备才能。现在公司运营状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发表媒体及网站为《我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买卖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阔出资者理性出资, 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