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投服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揭露搜集因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说受损的中小出资者。搜集期满,投服中心承受13名契合申述条件的出资者托付,指使公益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撑诉讼。
案子复原
2016年12月20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硕信息对外发表建立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展开征信事务、数据事务、小贷云事务、互联金融等事务时,存在不精确、不完好、不谨慎的发表行为。上述行为严峻误导了商场出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说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现,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招待组织出资者过程中,屡次发表与公司现实情况不符的信息,存在不精确、不完好景象。发表的信息为公司对远景的描绘和想象,缺少相应的现实根底,未来可完成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经传达,多家组织出资者闻风很多买入,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期间,221只公募基金最高持股达74.84%。2015年5月21日,安硕信息每10股送10股除权,股价应声大跌。与此同时,安硕信息关于进入互联金融的信息早已隐姓埋名,企业基本面没有任何改观,组织出资者连续离场,不明真相的散户出资者终究成为受害者。
投服中心承受出资者托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撑诉讼。本着“追元凶”准则,投服中心支撑原告将公司董事长高鸣作为榜首被告,要求由其个人财产承当首要赔付职责,已离任董秘曹丰和安硕信息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判定前,安硕信息自动提出宽和,终究8名原告与安硕信息到达宽和协议并于获赔后撤诉。别的3原告未承受宽和,其间2名原告获法院判定支撑,获赔诉请金额的70%,1名原告因不适格而败诉。
案子分析
本案中,安硕信息与某组织联手炒作,人为包装公司事务并挑选性发表利好信息,故意躲避晦气信息,严峻误导商场出资者很多买入该公司股票,不少散户出资者跟风买入,终究损失惨重。公司所发表的展开征信、小贷云、数据、互联金融等事务是运营政策和运营范围的严峻改变,归于《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的严峻事项,到达信息发表的严峻性规范,构成了违法行为。
误导性陈说归于典型的证券信息发表违法违规行为,着重的是信息发表的“不精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发表责任人发表的信息,应当实在、精确、完好、简明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峻遗失”清晰制止误导性陈说。
上市公司在发生运营政策和运营范围严峻改变时,应当实在、精确、完好地发表信息,假如过度包装、夸张现实,或许有挑选性地发表信息,会形成上市公司与出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后导致出资者做出过错的出资决策。这就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有必要实在、精确、完好地发表信息,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峻遗失的相关规则,违反了揭露、公平、公平的商场买卖次序。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是证券商场的柱石和中心,若信息发表责任人在法定揭露文件或许媒体宣传中做出使出资者发生过错判别并发生严峻影响的陈说,往往会对出资者形成严峻损害,严峻影响证券商场的安稳和健康发展。
面临上市公司发表的热门信息、利好信息,出资者在股票出资时应擦亮眼睛,谨防上市公司热门炒作、人为包装利好信息的行为,应结合宏观政策、工业情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理性判别其背面的出资价值。
(文中提及内容均来源于揭露信息,不构成实质性出资主张,据此操作危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