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属旗下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外资控股之后,华鑫证券已经沉寂多时。直到行家查到来自山东证监局的一则监管信息,直指从业人员炒股的违规事件。
券商新人所犯何事
近日,久未更新的山东证监局监管页面,披露一则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对象陆远阳,曾在华鑫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营业部执业。
协会信息显示,陆远阳学历为大专,自2017年8月14日登记入职华鑫证券起,2019年12月5日离职注销。在证券行业,这位满打满算只有两年零一个月的从业经历,算得上是业内“新人”。
出于惩前毖后的原则,行家细看这份监管函,其受罚的原因,还是最为常见的从业人员炒股。
炒股一年收益几何
据监管函披露,2015年11月在华鑫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营业部开设的“刘某林”账户,由陆远阳实控。
2017年7月17日,陆远阳开始在华鑫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工作,同年8月14日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彼时,“刘某林”账户持有的双杰电气103,960股未依法转让。
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陆远阳使用“刘某林”账户,累计交易股票20只,买入金额为20,186,480.8元,卖出金额为22,746,575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42,933,055.8元,共获利334,290.12元。
行家注意到,炒股近一年,陆远阳先后投入本金2,018.65万,合计卖出2274.66万,赚了33.43万元。以收益率计算,约为1.66%,明显逊色于“宝宝类”产品。
再看看其供职的华鑫证券,这方面水平如何呢?
由于华鑫证券尚未单独披露2019年报,行家查询2018年报数据得知,华鑫证券六项主营业务中,自营业务收入为-9,688.08万元,成本为5,768.59万元。
而据合并利润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一项的收入为8,029.92万元,较2017年的8,073.76万元略有下降。
处罚依据监管措施
山东证监局指出,陆远阳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为此,山东证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陆远阳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4,290.12元,并处以334,290.12元罚款。
行家注意到,此前实行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如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显然,证券法最新修订,对从业人员炒股的口子并未放开。
审计年报业绩成谜
最后再来说说行家此前点评过的华鑫证券。
3月30日,上市公司华鑫股份在2019年报中披露了其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的业绩情况:由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利润上升,当期归母净利润为5,511.39万元,而在2018年则是净亏损3,875.51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华鑫证券总资产为213.90亿元,净资产为54.80亿元。
然而,这份报告里并未披露华鑫证券2019年度营收的具体数字。只是在业绩概述中披露,华鑫证券2019年营收、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回升,主要原因是证券市场活跃度有所回升,金融科技业务得到较好的发展,大固收业务取得较好的回报。
在此之前的1月17日,华鑫股份发布华鑫证券未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报显示,当期营业收入为7.68亿元,同比增长35.28%;净利润为1.34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1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