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上海证券生意所规章》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本规矩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本所)事务
规矩等法规。
第二章会籍
第三条证券运营组织契合本所规章第八条规矩的条件,向本所提出请求
并经本所赞同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第四条证券运营组织请求参与本所,须向本所递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请求表;
二、陈述书;
三、组织建立的有用赞同文件;
四、有权部分核发的《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
五、组织挂号注册的证明件;
六、组织规章;
七、首要事务规章制度;
八、部分设置和证券事务人员名册;
九、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事务负责人简历;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政报表;
十一、当地有权部分赞同参与本所的赞同文件;
十二、本所或证券主管机关以为须供给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证券运营组织向本所递送的陈述书至少须阐明下列内容:
一、组织概略,包含辖属联系、资本金、历史沿革、事务规模等;
二、组织最近两年的事务运营状况和财政状况;
三、组织最近两年的证券运营状况;
四、请求参与本所的理由;
五、参与本所的事务预备状况;
六、本所或证券运营组织以为须阐明的其他状况。
第六条本所收到证券运营组织参与本所的请求后,由本所管理部分进行
初审。
第七条如经本所管理部分初审合格后,报本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核赞同。
第八条对获准参与本所的证券运营组织,本所向其宣布赞同告诉,颁布
《上海证券所会员证书》,并在揭露发行的报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证券运营组织收到本所宣布的赞同为会员的告诉后,须在一周内
按规章的规矩,将会员座位费划入本所帐户。
第十条会员若要转让会籍,有必要提早向本所递送陈述,具体阐明转让的
理由、方法、时刻及受让人的状况等。受让人须经本所赞同并按本所规章和本
规矩的规矩办好参与本所的手续后,方能正式转让。
第十一条会员转让会籍的行为完成后,由本地点揭露发行的报章上予以
公告。
第三章事务
第十二条会员可向本所请求运营下列事务;
一、专营生意事务,即专门承受出资者的托付,为出资者的需要在本所交
易商场生意证券。
二、专营自营事务,即专门以自己的资金和帐户为会员本身利益和出资需
要在本所生意商场生意证券。
三、兼营自营和生意事务,即从事本身证券生意,也承受出资者的托付,在
本所生意商场生意证券。
四、特种生意事务,即在本所的指导下,专门承受会员自营生意证券的委
托,在本所生意商场生意证券。
第十三条会员可依据本身事务状况,请求从事下列证券生意;
一、股票现货生意;
二、股票零股现货生意;
三、公民币特种股票现货生意;
四、债券现货生意;
五、债券期货生意;
六、其他证券生意。
第十四条会员在本所生意商场只能从事本所核准的事务,不得私行逾越
规模。
第十五条请求专营生意事务的会员,其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公民币,申
请专营自营事务或专营特种生意事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公民
币,兼营自营事务和生意事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公民币,申
请兼营自营、生意和特种生意事务的会员,其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民币。
第十六条请求兼营自营、生意和特种生意事务的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年证券生意在同行中处于前列;
二、最近一年无受本所处置记载;
三、具有事务素质较好的人才;
四、本所以为须附加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经本所特许外,下列生意行为有必要经过本所生意商场进行;
一、出资者托付出场的证券生意;
二、组织出资者的证券生意;
三、会员之间的证券生意;
四、证券主管机关和本所规矩有必要经过本所生意商场的证券生意。
第十八条会员设置的运营场所须有利于证券生意事务的展开,并不得与
其他会员一起运用同一场所。
第十九条运营生意事务的会员须执行向出资者揭露显现证券行情的设备,
并执行专人为出资者供给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会员须设置齐备的帐簿,与有关的生意凭据、单据、表册、合
平等置于运营场所,本所可派员查询。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下列状况,须在七天内向本所陈述(一式三份);
一、改变规章;
二、增减资本额;
三、法定代表人、证券事务负责人改变;
四、法定地址改变;
五、事务运营产生严重改变;
六、其他须向本所陈述的事项。
第四章事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会员场内代表和生意员除具有国家法令、法规规矩的条件外,
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结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事务两年以上者;
二、大专结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事务三年以上者;
三、中专结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事务四年以上者;
场内代表一般须具有经济或相当于经济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会员场内代表、生意员、清算员及事务员在出场或上柜前,
须经本所训练,查核合格,并获得本所颁布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合格证书的会员场内代表、生意员、清算员及事务员,
还须参与本所举行的进步训练班的学习和查核,接连两次不合格者将撤销从业
资历。
第二十五条会员场内代表和生意员均须在本所注册挂号。若本所生意市
场或运营场所的事务行为负彻底职责。
第二十九条会员获准转让会籍或被开除会籍时,其场内代表、生意员的
挂号主动失效。
第五章财政
第三十条会员在正式进入生意商场进行证券生意三天前,须向本所按规
定缴足会员座位费、生意年费和清算交割预备金。
第三十一条会员向本所交纳座位费的规范为:专营生意事务的会员座位
费为三十万元公民币,专营自特种生意及兼营事务的会员座位费为十六万元人
民币。
第三十二条本所以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交纳座位费、生意所费和清
算交割预备金的规范。
第三十三条会员须向本所报送月度财政报表、半年财政报表和年度财政
报表,并承受本所对此监管。
第三十四条会员的月度财政报表须在月度完毕后两周内送达,半年财政
的报表须在半年完毕后四周内送达,年度财政报表须在年度完毕后八周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本所按一致格局将会员的年度财政报表在揭露发行的报刊上
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所建立由有关主管部分和各方代表参与的纪律执行委员会,
(股票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