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虛假交易的處罰措施
你是指對于虛假股票機構的處罰措施嗎?
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嚴重的會被整頓關停。
但是你如果是想通過處罰公司,來拿回自己被騙的錢,有點懸有點難。
Ⅱ 廣東一虛假股票投資平臺被端涉案金額近億元,市民應該如何防止自己受騙
在現在隨著我們這個社會的發展,可以說有很多的人都會落入騙子的騙局,在很多時候我們都認為自己可以撿到小便宜,但是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的小便宜讓我們落入了一個一個的大坑。在現在我認為提高我們市民的防騙意識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在現在很多人就是因為對這樣的事情了解太少了,然后就十分容易被這樣的騙子利用,對于我們來說這自然也就是十分不好的事情,在我們日常進行社交的時候,千萬不要相信一些陌生人的話,自很多時候我認為我們盡量不要和一些陌生人進行交談,因為在和這些人進行交談的時候我們是很容易掉進這樣的圈套的,對于我們來說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識自然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Ⅲ 虛假信息的證券交易案例 多多益善
這方面的案例如近期的002044這股票,已經被立案調查。
【2010-04-10】
江蘇三友(002044)仍不承認"欺詐上市"
在“江蘇三友通過隱瞞實際控制人變更騙取上市資格”被本報曝光兩周后,江蘇三友諸位高管終于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有意思的是,盡管公司欺詐上市證據確鑿,但作為該事件當事方之一的江蘇三友董事長張璞似乎仍不愿接受這一事實。
在江蘇三友昨日下午舉行的“2009年度業績網上說明會”上,公司究竟有無造假上市成為中小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有投資者在說明會伊始便向江蘇三友發問:“鑒于本次欺詐上市的負面影響已給公司市場形象造成有極大的損傷,公司有沒有考慮讓殼?”對此,公司董事長張璞卻十分敏感地表示,提問中所用的“欺詐上市”一詞是不恰當的,該事件最終如何定論,一切都應在監管部門調查后。
事實上,本報此前獲取的大量證據已顯示,無論是江蘇三友原實際控制人紡織工業聯社,還是包括公司董事長張璞在內的上市公司8位高管,均知曉江蘇三友上市前變更實際控制人是明顯違規行為,但為了公司在上市審批中“蒙混過關”,相關方最終均選擇了故意隱瞞。而江蘇三友控股股東友誼實業(由江蘇三友眾高管持股)在2006年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工商登記時也承認,此前未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主要是考慮到江蘇三友上市資料要求的連續性。由此可見,江蘇三友欺詐上市的事實已不容辯駁。
在昨日的說明會上,眾多股東還就“公司高管是否違規動用信貸資金MBO”、“友誼實業股權轉讓事宜公司高管此前是否已知情”等外界關心話題向江蘇三友諸位高管求證,但江蘇三友方面對此均未給予明確回應。
【2010-04-02】
監管機構正式立案調查江蘇三友(002044)
通過故意隱瞞實際控制人變更而欺詐上市的江蘇三友,將為自身的荒唐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江蘇三友今日披露,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公司已于4月1日被江蘇證券監管部門正式立案調查,這是江蘇證券監管部門2010年第1號調查案件。
江蘇三友此番被立案調查,源于其在2005年上市前夕故意隱瞞了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事實。據悉,江蘇三友原實際控制人紡織工業聯社早在2004年6月便已將友誼實業(江蘇三友控股股東)53.125%股權協議轉讓給張璞(江蘇三友董事長)等9名自然人,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此發生變更。但為達到上市目的,江蘇三友及其他當事方卻故意隱瞞上述事實以逃避市場監管,直至今年3月27日方對外披露。
獲取的大量證據顯示,無論是南通市政府直接管理的紡織工業聯社,還是江蘇三友董事長張璞在內的上市公司8位高管,均知曉江蘇三友上市前變更實際控制人是明顯違規行為,但為了公司在上市審批中“蒙混過關”,相關方最終均選擇了故意隱瞞,而且控股股東的內部文件也承認了欺詐上市的事實。不僅如此,為收購上述股權,張璞等人更是置當時的《貸款通則》于不顧,違規動用逾六千萬信貸資金進行MBO。
江蘇三友事發后,監管部門全面介入調查,各方高度關注此事。
如今,隨著江蘇三友被立案調查,公司上市過程中的種種“黑幕”也將揭開。
除此案件外,還有去年比例轟動的000858的虛假陳述事件,歷史上比較注明的還有000682、000502、600709等這幾只股票的虛假信息的證券案例也是比較著名的。
Ⅳ 炒股詐騙怎么判刑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于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準確的量刑標準。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
Ⅳ 虛假現貨交易平臺引誘客戶交易的非法獲利行為如何定性
凡是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臺都是假平臺,吃掉客戶本金然后分贓是盈利模式。
可以舉報,也只能舉報……
Ⅵ 各國證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
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中國統一慈善協會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愛德華茲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訴電影公會公司案
杰夫公司訴證券交易委員會案
美國訴穆勒倫案 等
英國及歐盟:
白星航線有限公司案
霍華德史密斯有限公司訴艾姆珀石油有限公司案
史密斯新發行證券有限公司訴斯克瑞姆治奧
Ⅶ 金融股票非法操盤手被抓一般判刑多久)
股市操盤手實際上是職業炒股人,是通過協議幫助別人炒股,和利用他人資金炒股不同
你所說的不能用別人的錢炒股,是指股票交易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未經客戶許可,擅自挪用客戶資金用于炒股,未能得到他人的授權或許可
實際上,操盤手是一個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特殊職業,例如一些股民(一般指大戶)會委托一些職業炒股人來幫自己炒股,定立協議,職業炒股人會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股票交易,實時買賣
由于操盤手多數擁有豐富的股市經驗,而一般委托操盤手炒股的(這里和那些散戶委托金融公司不同)多數都是莊家和金融機構,資金雄厚,而且擁有比一般股民更多的消息等,所以賺錢比賠錢多,但也容易坑苦散戶,也就是吸散戶的錢給他們賺錢
正常的委托炒股的操盤手是合法的,可以以協議的方式來約定,但是,有一批操盤手是被莊家控制的職業炒股人,他們利用莊家的優勢和內幕交易等,坑害大多數散戶股民,給莊家吸金,這就涉嫌違法
Ⅷ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并處罰款。對于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8)利用虛假股票交易平臺判刑案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占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占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Ⅸ 發現10年前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利用虛假證據,判了緩刑,現在舉報還有用嗎
哺乳期,只會在判刑后監外執行(刑期為兩天折抵一天),哺乳期滿后收監。不會因哺乳期判緩刑。
你是和某人有矛盾吧。
Ⅹ 開發銷售虛假股票軟件 屬什么犯罪
呵呵,當然是經濟犯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