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相关部分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标准人民法院冻住上市公司质押股作业的定见》答记者问:之所以答应质权人自行变价股完成质押债款,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行情是不断动摇的,法院将其冻住后,假如质权人不能依照协议自行变价,不只会危害其法权益,并且也会因失去变价良机而终究危害债款人和案子债款人法权益。另一方面,与其他产业不同,上市公司股一般经过二级商场进行买卖,有公的买卖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一般也不会存在歹意勾结贱价搬运产业危害案子债款人权益的问题。换句话说,假如质押股未被司法冻住,质权人和债款人能够依据其达到的协议依照商场化规矩处理质押股变价问题,而在传统冻住方法下,这一商场化运转规矩将被阻断。《定见》的首要意图是,在不危害案子债款人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住质押股的变价方法尽可能回归到商场化运转规矩上来,极限下降履行办法对质押股商场产的影响。综上,答应质权人自行变价股完成质押债款,不只有于质权人及完成债款,并且在质权人完成质押债款免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履行已免除质押股供给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