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
1.增值税:权益性出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出资收益不归于免税收入,应当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除上述景象外的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出资收益归于免税收入,不核算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
1.增值税:权益性出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其境内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归于免税收入,不核算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其境内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不归于免税收入,应当核算企业所得税(10%预提所得税)。
三、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出资收益
1.增值税:以货币资金出资收取的固定赢利或许保底赢利,依照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收取价款/1.06*0.06)
2.企业所得税:应依照利息收入并入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出资收益
1.增值税: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获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归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应依照利息收入并入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转让金融产品的出资收益
1.增值税:
(1)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品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转让金融产品核算交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破例景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则,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转后对外转让,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则承认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获得限售股的实践本钱价的,以实践本钱价为买入价核算交纳增值税。)
(2)转让上述景象以外的,或许购入基金、信任、理财产品等各类财物办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归于金融产品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其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转让金融产品的出资收益,不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当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归于免税收入,不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混合型出资的出资收益
1.增值税:
(1)不管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该出资只需契合获得固定或保底赢利的本质,就应按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
(2)假如的确归于股权性质,具有净财物所有权、表决权、决议计划参加权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方法,不该计征增值税。
(3)假设在出资获得固定或保底赢利的前提下,被出资企业在换回时,付出了超越出资本钱的差额,应视为出资企业获得固定或保底的赢利,应对获得的差额部分,按借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出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则:
一、企业混合性出资事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款两层特性的出资事务。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出资事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出资企业承受出资后,需求按出资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利率定时付出利息(或定时付出保底利息、固定赢利、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清晰的出资期限或特定的出资条件,并在出资期满或许满意特定出资条件后,被出资企业需求换回出资或归还本金;
(三)出资企业对被出资企业净财物不具有所有权;
(四)出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出资企业不参加被出资企业日常出产经营活动。
二、契合本公告榜首条规则的混合性出资事务,按下列规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被出资企业付出的利息,出资企业应于被出资企业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并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被出资企业应于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榜首条的规则,进行税前扣除。
(二)关于被出资企业换回的出资,出资两边应于换回时将赎价与出资本钱之间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损益,别离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
七、永续债的出资收益
1.增值税:
(1)不管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该出资只需契合获得固定或保底赢利的本质,就应按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
(2)假如的确归于股权性质,具有净财物所有权、表决权、决议计划参加权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方法,不该计征增值税。
(3)假设在出资获得固定或保底赢利的前提下,被出资企业在换回时,付出了超越出资本钱的差额,应视为出资企业获得固定或保底的赢利,应对获得的差额部分,按借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则: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能够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方针,即:出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归于股息、盈利性质,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方针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其间,发行方和出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则;一起发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契合规则条件的永续债,也能够依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方针,即:发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交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契合规则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契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出资企业对该项出资具有还本责任;
(二)有清晰约好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必定的出资期限;
(四)出资方对被出资企业净财物不具有所有权;
(五)出资方不参加被出资企业日常出产经营活动;
(六)被出资企业能够换回,或满意特定条件后能够换回;
(七)被出资企业将该项出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出资不承当被出资企业股东平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出资的清偿次序坐落被出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商场等发行商场的发行文件中向出资方予以发表。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承认,不得改变。企业对永续债采纳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不一致的,发行方、出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交税调整。
作者:品税阁太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