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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新交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德新交运 :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赣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健和誉
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致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东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购买其持有的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宏精密”) 9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
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德力西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胡成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德力西新疆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胡成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