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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依然在被乱用,刑法学家张明楷两年前就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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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歹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正在被乱用只是由于行为人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经银行两次有用催收拒不还款的行为,就直接确定透支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判别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即底子没有依据透支人的透支行为是否出于‘歹意’。这样的确定在笔者看来不契合根本的刑法原理,正如清华大学教授,闻名法学家指出:“之所以将很多不构成歹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确定为违法,是由于没有正确了解和适用《刑法》196条第2款,尤其是没有正确了解“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这一条件的实在意义。(《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歹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置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了解与适用)司考大神罗翔教师也指出,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意图应在透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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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笔者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就2021年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判定看了一下,就发现了这样的六个这样的事例。例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终53号刑 事 判 决 书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歹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屡次合法有用催收超越三个月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法院查明的现实部分,也没有关于行为人透支时是否有偿还才能,由于什么原因没有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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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判例: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1号刑 事 判 决 书法院判定:“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歹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屡次催收后仍不偿还透支金钱,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查明部分相同没有关于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意图及由于什么原因没有偿还本息。下面几个判例和前文的两个判例根本共同,就在不逐个赘述了。
二、怎么正确认识信用卡诈骗罪正如罗翔教师所说,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别的诈骗罪,所以它有必要契合诈骗罪的结构。法学界公认的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行为人施行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哄人根据错误认识“自愿”处置资产——行为人或许第三人取得了数额较大的资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就歹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来说,便是行为人在透支时,隐瞒了自己心里不想偿还的现实,使发卡行误以为行为人会偿还从而“告贷”给行为人,就建立信用卡诈骗罪。当然,由于刑法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行中增加了“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的客观处置条件,所以在两次有用催收后的三个月内偿还透支款的,由于不具备处置条件,所以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怎么判别非法占有为意图呢?由于透支人被抓后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预备还的,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钱还,所以司法实践顶用推定的方法来判别。例如:行为人没有作业,没有固定收入,很多透支信用卡用于消费,那么必定构成非法占有为意图。司法解释规则了六种推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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