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权代持,望文生义,即实在典当权人(实在债款人)将典当权托付给名义典当权人(名义债款人)代为持有,并挂号在名义典当权人名下的行为。
一、典当权代持发生的原因及品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处理典当手续时,典当权应当挂号在债款人名下。可是实务中常常会呈现债款人与典当权人在方式上别离的景象,究其原因,首要有以下两方面:
客观上,源于典当挂号准则的一些特别规则。许多当地的挂号机关对典当权人设置了束缚条件,债款人不得不以适格主体名义完结典当挂号,满意法定公示要求获得典当权以担保其本身债款。如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标准土地挂号的定见》第五条规则,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获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组织、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小额借款公司等能够作为放贷人恳求土地典当挂号。据此,许多区域的非金融组织作为实在的债款人,无法对民间假贷债款人的典当物处理典当挂号。
片面上,源于市场主体的特别买卖组织。当事人根据本身的商业诉求和考虑有时达到债款人与典当权人相别离的买卖组织。如在托付借款中,作为受托人的银行根据监管方针和本身内控等原因,要求以银行本身名义处理典当挂号;在网络假贷中,因为投资人数量很多、涣散,难以实践行使典当权,一般会将典当权挂号在网络假贷渠道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在附有典当权的债款转让时,债款人告诉债款人后债款现已转让,但典当权未及时处理改动挂号,导致债款人与典当权人别离等。
二、确认典当权代持行为有用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准则司法解说》)公布之前,因为法律规则付之阙如,各地法院对典当权代持行为的效能确认纷歧。否结论首要根据典当权代持违背物权法定准则,典当权对主债款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债款人与典当权人纷歧致的状况不契合原物权法和原担保法的规则等理由。肯结论首要根据典当权代持契合相关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未危害好心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理由。笔者对典当权代持行为的效能持必定观念,理由如下:
其一,典当权代持行为不违背物权法定准则。民法典榜首百一十六条清晰了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由法律规则。典当权代持景象不触及新类型物权的创设,亦不改动典当权法律联系中典当权人所享有的权力和别人所承当的责任内容,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准则。
其二,挂号并非是承认典当权归属的仅有方式。不动产典当权挂号收效与动产典当权挂号对立,仅是指物上担负的收效与对立,并不排挤当事人世就权力主体经过意思表明作出别的组织。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则,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好坏联系人能够恳求承认权力。因而,若典当权代持的意思表明足以对立挂号内容的,可根据当事人世的意思表清晰认实在权力。
其三,典当权与债款是方式别离而非本质别离。因挂号准则存在特别规则等原因,尽管实在典当权人与名义典当权人纷歧致,但仅仅方式上的纷歧致,本质上仍为同一,并不发生典当权与债款本质别离的成果,实在典当权人作为债款人享有典当权,契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关于典当权的一般规则,亦契合《担保准则司法解说》第四条的规则。
其四,典当人事先知情不会对买卖第三人晦气。典当权作为从权力,本身不具有与主债款别离买卖的可能性,因而典当人事先知情,将典当权挂号在其他主体名下,仅仅实在典当权人所作的一种买卖组织,并不会对买卖第三人发生本质上的晦气影响。关于顺位典当权人而言,在挂号的主债款确认的状况下,权力主体纷歧致并不会影响其设定典当权顺位时的合理预期。
三、确认典当权代持行为有用的条件
《担保准则司法解说》第四条创设了担保物权受托持有准则,初次清晰挂号的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在的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景象下能够合法别离,实在的担保物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述要求优先受偿。至此,确认典当权代持行为有用具有了清晰的法律根据,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典当权代持行为不存在合同无效景象。典当权代持行为归于一种意定行为,其发生根据两边的合意,即典当权代持行为的发生首要需要由实在典当权人与名义典当权人缔结托付代持合同。确认典当权代持的效能,法院应根据民法典榜首百四十六条、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百五十四条进行判别。
二是典当权代持行为契合直接署理法理。典当权代持的法理根底是托付署理理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第三人在缔结合一起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该合同直接束缚托付人和第三人。
三是典当权代持行为不危害好心第三人的利益。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维护买卖安全设置的破例规则,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任权力外观或意思表明外观的买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说(一)》第二条,实践权力人与名义权力人的联系,应重视产业的本质归属,而不能单纯取决于公示外观。
综上,典当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各方实在意思表明,依法处理相关挂号手续,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景象,且在没有信任挂号的好心第三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实在意思表明来确认权力归属,即确认典当代持行为有用,实在典当权人有权就典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挂号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历: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