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运营违法研讨系列(二) 期货配资行为并非必定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股票、期货配资
期货配资、股票配资是现在证券期货商场比较常见的现象,咱们国家相关部分关于此种行为往往采纳比较严峻的撤销方针,可是并非一切的"配资"行为都构成违法,本文首要就期货配资问题打开论说。
按照"配资"的概念,期货配资是指期货配资公司在客户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必定份额垫支资金给客户运用的融资方法。当亏本到达必定金额时,配资公司就会强行平仓。客户如期望持续操作,需再向期货配资公司交纳危险保证金。其底子意图在于处理客户的资金窘境,扩大资金杠杆。
一、并非一切的期货配资行为均构成违法
尽管实务中有许多配资行为被确定构成不合法运营罪或许诈骗罪的事例,给人构成了给别人配资的行为均会被确定涉嫌违法的幻觉。可是实际上并非一切"配资"行为均会被确定为违法行为。
本律师以为假如"配资方"并未施行"运营"期货的行为,"资金需求方"从事的是合法期货生意行为,"配资方"仅仅出借个人账户和供给资金给别人进行合法期货生意的行为,则仅仅归于出借资金给别人运用的民事法律联系(供给期货账户的行为尽管被《期货生意处理法令》所制止,可是违背该法令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刑事违法),"配资方"和"资金需求方"之间构成的是归于债权债务联系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本律师依据以上观念别离举"无罪"和"有罪"的例子来加以阐明:
事例1:无罪,行为人并未施行"运营"期货的配资行为
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刑终289号《刑事裁定书》为例,在该事例中:周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黄#产处理有限公司及法人周某在未获得期货运营答应,也未获得其他期货公司授权运营的情况下运用从"深#处理有限公司"开立的期货生意主账户(该主账户为正常期货生意的个人账户)以及"众#理渠道"生意软件,运用主账户从"美#有限公司"开立出杨某、伍某的期货生意个人账户,从"长#期货有限公司"开立出的陈某、张某、贾#波的期货生意个人账户供给给通山籍客户李某、宋某等人在"众#理渠道"进行股指期货生意(买涨买跌),一起周某为客户运用的个人账户供给配资(即装备期货生意所需资金),为客户的个人账户进行危险操控(即设置强制平仓线),供给技术支撑等,并收取配资月利息1.2%-1.5%,股指期货生意手续费等进行牟利。
本律师将该事例的首要现实进行扼要概括:1.周某即其公司在多个合法期货公司开设了期货生意个人账户;
2.周某将个人生意账户运用某生意软件开设出子账户;
3.周某将子账户供给给别人进行期货生意;
4.周某按照约好对客户运用的账户进行危险操控+技术支撑+收取利息、手续费等牟利。
从上面的现实能够看出,周某和客户之间构成的只要两个联系:一个账户供给与被供给的联系(供给账户给别人运用),一个是资金供给和被供给的联系(债权债务联系)。
而审判法院对以上行为不涉嫌违法的确定十分清晰:"被告人周某运用"众#理渠道"开立"分账户"供客户运用,然后完结掌控自己出借资金的危险,当客户资金亏到"设定值"时,被告人周某按照"告贷协议"进行"平某"(中止客户进行期货生意),其行为实质上是"配资"行为,即出借资金给客户进行期货生意行为,且期货生意都是客户自主完结,是在未脱离"主账户"的合法生意。二审法院对这以上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进一步论述:"原审被告人周某将其他公司建立的期货生意账户供给给李某、宋某等人进行股指期货生意,并通过告贷协议向李某、宋某等人供给装备期货生意所需资金,收取配资利息及股指期货生意手续费等进行牟利。其行为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不合法运营期货"。依据"罪过法定准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准则",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不合法进行期货生意,构成不合法运营罪,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则,对被告人周某宣告无罪。"
事例2:有罪,行为人施行了"运营"期货的配资行为
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在该事例中:"被告人赵某某运用陈某某身份在恒#期货有限公司开设了期货生意账户,并运用该账户向别人供给期货配资事务。……2014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将"众#理渠道"软件中"具体状况"一栏无法显现的一款软件(即操作者无法在生意过程中通过生意软件看出自己进行的是模仿生意,仍是实在生意),通过网络发给熊某某,辅导熊某某安装了该软件在自己电脑上,赵某某将其设置的仅具有模仿生意功用子账户交给熊某某运用(即借用正规期货生意的正常数据,由客户自己操作生意期货,盈亏均正常反映在账面上。但期货账户操作数据不发到期货生意所,不发生实在生意,仅供客户学习操作生意期货,账面亏盈仅作为操作者的练习成果,无实在资金),并在子账户中按熊某某保证金数额按必定份额虚拟出相应资金供其操作生意期货,赵某某正常向熊某某收取期货生意手续费及配资资金利息,并对熊某某操作账户从事"危险操控"作业。2014年6月至9月间,熊某某屡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某750元万装备资金,在赵某某供给仅具有模仿生意功用的"众#理渠道"子账户中"生意"期货,悉数"亏本"。"法院最终确定赵某的行为归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不合法运营期货行为,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二、期货配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景象
两个事例中,赵某某所运用的"众#理渠道"与事例中的周某所运用的相同的,其他行为形式也不相同,仅有的不同在于,周某通过软件给别人运用的账户是能够在实在的期货生意的账户,而事例2中的赵供给给别人的账户是无法进行实在期货生意的账户。在赵某供给的账户不具有实在接入商场的前提下,赵某的行为本质上相当于在运用正规期货公司的软件自己作为期货商场的运营者招引别人进行期货生意,归于一种运用合法期货公司名义及渠道"运营"期货的行为,而赵某自己的这种行为并未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天然归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则的"不合法运营期货"行为,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而实际上,法院的观念"本院以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分同意,借用期货公司供给的模仿生意系统进行不合法期货运营,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也与本律师的观念相一致。
因而,为别人配资供给合法期货公司账号供别人进行合法期货生意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而供给合法期货公司账户并未进入实在期货商场生意的行为才契合不合法运营期货的界说,涉嫌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处理不合法期货渠道涉嫌不合法运营罪案子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期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解作业有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