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音讯,近来,最高人民法院研讨拟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子统辖的规矩》(以下简称《规矩》),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矩》答记者问时指出,依据《规矩》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危害境内出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胶葛,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危害境内出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胶葛,施行跨区域会集统辖。
该条的法令依据是上一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买卖活动,打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危害境内出资者合法权益的,按照本法有关规矩处理并追查法令责任。”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矩了相似的我王法域外适用条款。跟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令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效果。北京金融法院会集统辖以上案子,有利于推进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能的落地施行,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