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种在住所外墙边的香樟树,经过十余年成长,环绕了地底的管线,每当旱季,房屋内便会产生漏水和污水倒灌,业主王某某屡次向物业和居委会反映状况,但一直没有给出处理方案。业主王某某无法私行采伐后,却被处以树木补偿规范五倍罚款,合计人民币90310元。
针对这一争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新区司法局约请,作为该行政处分恳求复方案的陪议机关,一同参加该案的争议化解作业,终究完成争议的有用化解,为该案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2020年5月1日,浦东新区某镇人民政府接到告发:该镇一住所区的业主王某某私行采伐其住所区北侧的一棵香樟木。
收到告发信息后,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2020年7月29日,该镇政府对王某某作出第220280300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确定其于2020年5月1日在其住所区北侧施行私行采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美化法令》相关规定,对王某某处以树木补偿规范五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0310元。
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分,于同年8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
王某某为何不服?其行政复议恳求是否应予以支撑?
经调查核实,该住所小区内,因开发商在规划建造住所时未合理规划,该小区内树木遍及间隔外墙较近,而小区内建造之初栽培的小树经过十余年成长,均成长成为直径大于25厘米的粗大健壮树木。
王某某私行采伐的香樟木即系因住所规划之初未合理规划种绿,影响寓居环境的典型,该树木坐落王某某住所后院距外墙约1米处,经过十余年的成长,根系兴旺,环绕了地底的管线,每当旱季,王某某房屋内便产生漏水和污水倒灌,给其日子造成了晦气影响。
王某某施行采伐行为之前,曾向物业和居委会反映前述状况,并期望有关部分予以处理,但物业和居委会没有给出处理方案。
2020年5月1日,王某某决议雇佣工人自行移植树木,但在发掘树木根茎过程中发现树木根系环绕煤气管线,无法移植,遂将树木采伐。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未事前获得相应采伐手续的树木采伐行为进行行政处分,该处分决议确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
但该处分决议并没有让王某某“心服口服”。
我也知道小区内的树木不能随意采伐,但这个树木对我和家人的日子造成了严峻的影响,屡次反映后相关部分仍迟迟不给处理方案。
在王某某核实案情过程中,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明。
一同行政处分案,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处分决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但深究事情的背面,该处分在合理性上有必定短缺,被处分人不服,遂恳求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10日,浦东新区司法局根据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签署的《关于在行政复议中一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业意见(试行)》举行联席会议。
终究,经调查核实并对案子进行全面检查后,浦东检察院与复议机关均以为,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未事前获得相应采伐手续的树木采伐行为进行行政处分,于法不悖。但本案的案发有其特殊性,王某某在采伐树木之前已屡次向物业、居委会及相关部分反映状况,相关部分未及时采纳相应措施与本案产生有直接关联性。
别的,王某某在行政程序中对其行为违法性有充沛认识,并许诺乐意采纳补救措施,补种树木。
归纳考量前述要素,浦东检察院主张:在王某某现已实行处分决议缴款职责的状况下,可由职责主体物业公司自愿对其作出必定的经济补偿,也作为物业公司承当其差错的变通方法。另由王某某及时在小区内补种一棵同类型树木。
上述主张得到复议机关认同,经过与相关部分、恳求人王某某进行充沛交流、和谐后,各方均予以承受。
2020年12月30日王某某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恳求,2021年1月5日复议机关作出停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向浦东检察院出具该案争议化解成功确认书。
来历: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