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红资管”)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在行业排名首位。相关判决显示,近年来该公司两番踩雷企业债券,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为近年来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的缩影。
东方红资管认购的踩雷债券中,有1500万元由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下称“致富皮业”)发行。天眼查上相关判决显示,致富皮业已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据媒体报道,该笔债券的承销商为中信证券(600030.SH)。中信证券被质疑在该笔债券业务中审核不严和违规。
10月11日,《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东方红资管,并按照其要求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相关问题未获回复。
千万债券无力偿还
据公司官介绍,东方红资管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是获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业内首家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截至2018年末,东方红资管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占比为98.50%。2018年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首位。
一笔1500万元的债券无法偿还,将行业龙头东方红资管和中信证券双双卷入诉讼。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6日,致富皮业发布《募集说明书》,拟发行3年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额度不超过1.5亿元。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公司。周某作为致富皮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7日,深交所同意致富皮业此次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备案。
2013年1月31日,东方红资管与致富皮业签订了《认购协议》,东方红资管认购“12致富债”1500万元。《认购协议》约定: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3年2月4日,债券期限36个月,附第24个月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年利率9.5%,采用单利按半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除支付违约金外,利息继续计算;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为债券付息日,由致富皮业按照约定利率支付上一计息期间的利息。
直至2014年8月5日,致富皮业尚能支付债券利息。2014年12月8日,致富皮业发出《提示性公告》称,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注:2015年2月),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11%,且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15年2月5日。
此后,致富皮业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8日发布了《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了确认。
基于此,东方红资管对认购的1500万元债券进行了回售登记。而其他债券持有人也都作出了同样的选择。2015年2月3日,致富皮业发布《回售公告》称,根据统计,本次发行的全部债券均进行了回售申报,剩余托管量为0,回售金额为15712.5万元(含利息)。
《回售公告》还称,致富皮业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等多方面困难,无力支付“12致富债”的回售本金及利息。致富皮业后续将努力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待资金落实并指定偿债方案后,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将通过场外支付方式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等。
中信证券公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于2015年2月6日发布《未能兑付公告》,说明:中信证券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中海信达、周某分别发出了《索赔通知书》,要求中海信达和周某按照《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东方红资管等六方作为申请人,以致富皮业为被申请人,一并申请仲裁。2015年7月18日,贸仲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了东方红资管债券本金金额,并裁决:致富皮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仲裁费等。
另外,中信证券也以致富皮业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贸仲委员会作出了相应裁决书。除东方红资管外,其他5方投资人以及中信证券分别以中海信达、周某为被告,另行向一审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保证合同之诉。
发债公司破产
被告中海信达答辩称,不同意东方红资管的诉讼请求。中海信达称,本案主合同《认购协议》的法律本质属性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实质是致富皮业向东方红资管进行贷款。而东方红资管作为不具备放贷资质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致富皮业提供资金,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可了《认购协议》的合法性,没有采纳中海信达的这一说法。
中海信达还称,致富皮业隐瞒了大量的银行贷款、民间非法集资债务,《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反担保物219套别墅面积不实,几乎是实际面积的两倍,且该别墅在发行债券前已经涉诉,但《募集说明书》只字未提。致富皮业、周某对投资人隐瞒担保债务5.96亿元,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犯罪。
2015年《证券市场周刊》曾发表相关报道,质疑中信证券在“12致富债”的相关业务上涉嫌违规。该报道引述债券持有人说法,称债券发行人致富皮业和担保方中海信达不仅无法支付利息,恐连本金亦无力承担。中海信达此前已经多次卷入私募债违约纠纷中,同样都无力垫付,且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机构名单。
另外,该报道称,“12致富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反担保物(219套别墅)的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而同一个反担保物,《不动产反担保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差近一半,“这样明显的错误承销商都没有予以纠正”。
报道还披露,中信证券对“12致富债”进行债券承销时,同时购入了4000万元的“劣后”级债券。这被业界认为是用自有资金进行了增信。
201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中海信达、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致富皮业应向原告东方红资管给付的债券本金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夏时报》记者搜索相关判决发现,早在2017年12月前,致富皮业已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
2017年4月一份判决显示,东方红资管曾购买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下称“泰亨气体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斥资600万元。后泰亨气体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债券构成违约。东方红资管诉债券担保方,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胜诉。但后续执行裁定书显示,担保方并不具备执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