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是指融资融券以外的,股票配资公司揭露的借钱炒股,高份额的融资杠杆,可谓金融市场的“鸦片”。近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同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定,原、被告两边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索赔百万亏本的诉讼请求。
内行协作配资炒股
一把亏掉150万
原告阿胜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证券公司作业的大刘是老相识。2016年12月,大刘向阿胜主张,资金放银行利息低,不如拿出来做配资。大刘很快找到了操盘手小杰,两边签定了一份出资协作协议,由阿胜出资500万元注入其名下开设的证券账户,小杰进行买卖,每月固定利息5万元。但是,一只股票操作失误,就一下亏掉150万元。阿胜以为丢失不应自己承当,所以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大刘辩称其是居间方,在阿胜和小杰协作过程中赚取1.5万元佣钱罢了。被告小杰辩称,自己经过大刘为阿胜介绍“盘方”客户,也仅仅中间人,真实的操盘手为高某,听大刘说有个老板有资金,刚好高某找账户,所以一拍即合。高某打了100万元到阿胜的账户,就协作起来了。在小杰看来,股票账户是原告阿胜自己可操作操控的,其没有职责。
经查明,协议签定后,阿胜的证券账户中买入卖出的股票有大连电瓷、华昌达、国光股份等。2017年3月,大连电瓷暂时停牌,到12月复牌后,账户亏本150余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这是典型的场外配资行为。依据两边协议,原告阿胜把一个有500万元资金的证券账户供给给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报答,操盘方还得供给100万元保证金,操盘过程中,收益超春节化12%的部分,由操盘方取得,相应亏本也由操盘方承当。
出资协作协议无效
承诺书欠条为真
“大连电瓷停牌期间,他给我写过承诺书,后来还写了欠条,都认了这笔亏本算他的。”诉讼中,原告阿胜供给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签名的承诺书,载明:“自己运用阿胜账户资金500万元做配资,账户持有大连电瓷,若开盘后构成账户本金丢失,则由小杰承当”。复牌供认亏本后,小杰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阿胜150万元,2018年春节前还清”。
诉讼中,被告对上述三份依据都不供认。其陈说承诺书和欠条都是受钳制而签,出资协作协议上也不是他自己签名。后经司法判定,协作协议上“小杰”的签名笔迹确非自己。
对此,大刘在庭审中解说称,除了和阿胜的这一把外,此前已和小杰协作过屡次,都是盘方准备好保证金,资方准备好证券账户,然后由其将客户的资金账号、证券公司、银行卡号等信息填好,把协议邮递给小杰,小杰填好后再邮递回来,大刘再拿给资方签字。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三份依据的真实性。承办法官表明,协作协议上签字经判定并非被告小杰书写,且小杰对该签字亦不认可,尽管被告大刘辩称其曾将该协议邮递给小杰,但未提交任何依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对这份出资协作协议不予采信。至于承诺书和欠条,尽管被告小杰辩称是受原告逼迫所书写,但未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且在其签了欠条后,仍屡次向原告阿胜转账,从未报警,不合常理。法院因而对承诺书、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场外配资均有错
本金丢失各担一半
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为原、被告之间合同联系的性质与效能。“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首要信誉买卖方式和证券运营组织的中心事务之一,依法归于国家特许运营的金融事务,未经依法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从事配资事务。”承办法官指出,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事务,不只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誉买卖的规划,也简单冲击资本市场的买卖次序,违背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条的规则,归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尽管出资协作协议上的签字并非被告小杰书写,但被告小杰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清晰了由其运用原告账户进行配资的现实,一起,被告小杰先后屡次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结合庭审中各方关于配资经过的陈说,法院以为,本案系原告阿胜与被告小杰之间由被告大刘介绍,经过运用阿胜账户进行场外配资事务,该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则,两边场外配资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被告小杰出具的承诺书与欠条,本质上系两边在场外配资过程中构成的弥补合同,因两边场外配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所以承诺书与欠条也归于无效。
尽管承诺书与欠条均属无效,但该两份资料系被告小杰自愿向原告出具,本质上系两边对场外配资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小杰对原告丢失进行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多年从事场外配资事务的经历,在明知两边事务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进行该行为,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出其利息丢失,而关于原告的资金丢失,两边均具有差错。
经查明,2016年12月到2018年6月,被告小杰向原告阿胜账户付出利息金额合计94万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因本案中两边均对场外配资行为具有差错,裁夺两边各自承当50%的职责。关于原告的资金丢失,被告小杰承当50%的职责,即75万元,被告小杰经过各种方式付出的金钱合计94万元,超出了被告应承当部分,法院终究判定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
来历: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