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管理方法(施行)》(下称方法)后至今该方法现已修订过2次,方法中就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的基本要求、禁入事项、禁入目标、施行程序以及信息宣布要求等均拟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则,不由为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施行作出了清晰的法令指引也给上市公司鼓励留足了充沛的发挥空间,今日首要便是来说一说上市公司日常股票期权鼓励的施行程序。
一、股票期权概述
依据方法规则可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颁发鼓励目标在未来必定期限内以预先确认的条件购买本公司必定数量股份的权力。一起鼓励目标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并且上市公司在颁发鼓励目标股票期权时,应当确认行权价格或许行权价格的确认方法。所谓确认方法是指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准则上不得低于股权鼓励方案草案发布前1个生意日的公司股票生意均价或股权鼓励方案草案发布前20个生意日、60个生意日或许120个生意日的公司股票生意均价之一中的价格较高者,当然假如上市公司选用其他方法确认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鼓励方案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作出阐明。
别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初次可行权日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2个月,即被鼓励目标在期权授权日至实践行权日之间的时刻至少要大于12个月,这种准则组织也是为了防止时刻过短导致的利益让渡问题。
还有在股票期权有用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则鼓励目标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得超越鼓励目标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这也就意味着行权的次数至少要到达2次以上。当日实务中假如当期行权条件未成果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鼓励目标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停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刊出。
二、股票期权的施行程序
拟定草案: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查核委员会担任拟定股权鼓励方案草案。
董事会抉择:上市公司施行股权鼓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鼓励方案草案作出抉择,拟作为鼓励目标的董事或与其存在相相联系的董事应当逃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方法中有关股权鼓励方案施行的事项时,拟作为鼓励目标的董事或与其存在相相联系的董事应当逃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方法规则实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鼓励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董监事: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鼓励方案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显着危害上市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景象宣布定见。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能够主张上市公司延聘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鼓励方案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宣布专业定见。上市公司未依照主张延聘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阐明。
第三方定见:如上市公司未依照本方法中定价准则,而选用其他方法确认限制性股票颁发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延聘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鼓励方案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危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宣布专业定见。
信息宣布:上市公司应当在举行股东大会前,经过公司网站或许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鼓励目标的名字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鼓励名单进行审阅,充沛听取公示定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前5日宣布监事会对鼓励名单审阅及公示状况的阐明。
内部自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内情信息知情人在股权鼓励方案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生意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的状况进行自查,阐明是否存在内情生意行为。
*知悉内情信息而生意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鼓励目标,法令、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不属于内情生意的景象在外。走漏内情信息而导致内情生意产生的,不得成为鼓励目标。
律师定见:上市公司应当延聘律师事务所对股权鼓励方案出具法令定见书。
独董征票:上市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审议股权鼓励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鼓励方案向一切的股东搜集托付投票权。
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方法第九条规则的股权鼓励方案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独自或算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状况应当独自计算并予以宣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鼓励方案时,拟为鼓励目标的股东或许与鼓励目标存在相相联系的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公告挂号:股权鼓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经往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颁发权益并完结公告、挂号;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果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结公告、挂号。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结上述作业的,应当及时宣布未完结的原因,并宣告停止施行股权鼓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鼓励方案。
*依据方法规则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行权检查:上市公司在向鼓励目标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鼓励方案设定的鼓励目标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果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一起宣布清晰定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鼓励目标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果出具法令定见。
*上市公司向鼓励目标授出权益与股权鼓励方案的组织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鼓励目标产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一起宣布清晰定见。鼓励目标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鼓励方案设定的鼓励目标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果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一起宣布清晰定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鼓励目标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果出具法令定见。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举行董事会,依照股权鼓励方案的内容及初次授出权益时确认的准则,决议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组织等内容。当次颁发权益的条件未成果时,上市公司不得向鼓励目标颁发权益,未颁发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颁发。
方案改变: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经过股权鼓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改变。改变需经董事会审议经过。
方案停止: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鼓励方案之前拟停止施行股权鼓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经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经过股权鼓励方案之后停止施行股权鼓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附图如下:
一般草案的目录如下(以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