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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重诉讼发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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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重诉讼发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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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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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 上市公司及部属子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5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鉴于案子系一审判定,公司现在尚无法判别其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终究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于近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判定书(【2017】京民初103号),就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与公司、公司部属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动力(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 及相关主体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定。现就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状况

2017年1月,国开证券与公司大股东杨怀进别离签定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签定后,国开证券和杨怀进别离进行了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杨怀进合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亿股,初始买卖金额为人民币2.486亿元,该融资由公司实践使用并作出书面一起还款的许诺。合同实行期间,公司及杨怀进偿还了部分本金,到现在,仍欠国开证券本金人民币1.85亿元并已逾期。

国开证券与杨怀进、公司及部属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在北京高院立案,其间原告为国开证券,被告为公司大股东杨怀进、公司及奥特斯维。2018年3月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见了诉讼。

二、诉讼案子的发展暨判定状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1)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起向原告国开证券付出相关协议项下融资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85亿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实践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核算);

(2)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起向原告国开证券付出违约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实践付清之日止,以每日0.05%规范核算,即违约金=初始买卖金额违约天数*0.05%);

(3)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起向原告国开证券付出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奥特斯维对本判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奥特斯维在承当本判定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追偿;

(6)原告国开证券对本判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的债款,有权以杨怀进质押的其持有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亿股流通股(股票代码:60040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在悉数司法冻住免除后,原告国开证券和被告奥特斯维应于终究的司法冻住免除之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起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奥特斯保持有的江苏民丰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的股权(总计5400万股)处理质押挂号存案手续,被告奥特斯维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原告国开证券;

(8)驳回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197,5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一起担负(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国开证券、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怀进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判定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子系一审判定,而且触及多个被告主体,公司现在尚无法判别其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终究影响。一起鉴于公司系本案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所发生融资的实践使用方,公司财务报表针对该融资现已计提了相应了利息等。公司将依据诉讼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四、备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17)京民初103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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