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晚间,ST华钰(60102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来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议书》〔2022〕1号。
在此之前的2021年9月15日,ST华钰收到了西藏证监局对公司及西藏道衡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出资”)下发的《立案奉告书》(证监立案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查询通知书》(证监查询字0322021003号、证监查询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出资因相关方及相关买卖等信息发表事项未及时实行发表责任,涉嫌信息发表违法违规,西藏证监局决议对公司及道衡出资进行立案并查询相关状况。
1月20日晚间,ST华钰最新发表的《行政处罚决议书》显现,经查,道衡出资、华钰矿业涉嫌首要违法现实包含未按规则发表相关方及相关买卖;未及时发表道衡出资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状况。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西藏证监局决议:(一)对道衡出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别离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虚伪陈说司法解释规则,上市公司因虚伪陈说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出资者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包含出资差额、佣钱、印花税及利息丢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议书》、相关公告等资料,受损出资者能够向虚伪陈说行为人ST华钰(601020)、道衡出资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8月16日到2021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华钰矿业(ST华钰,601020)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出资者。终究索赔条件由法院收效判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