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下午,余杭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一同涉计算机软件侵略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不合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答应的情况下,运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贱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前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间“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前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肆,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出售,不合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不合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判定,被告人喻某出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前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前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规范80000元,财富前锋官方年度收费规范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完成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补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获得对方体谅。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喻某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峻,其行为已构成侵略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罪过,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体谅,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检测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出售作业。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权权力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力受法令维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造本钱极低、价格优惠、灰色赢利空间宽广,但却一起具有正版软件的本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期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别人诚信劳作直接攫取别人独创性智力效果的行为,从法令层面讲,即为未经答应施行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力操控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令规则,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略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盈利意图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前锋”软件,视为“仿制发行”行为,且其不合法经营额现已超越25万元,归于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因而被判处相应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单处分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则:不合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归于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仿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