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获得一审判定,本公司已将涉诉的债款财物转让;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涉案的金额:告贷本金1,703,114,126.1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将本次涉诉债款财物悉数进行转让,并已收到悉数转让金钱。本公司已对该笔告贷计提了相应告贷丢失预备,并已对转让金钱与债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发生严重影响。
一、 本次诉讼基本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刘绍喜(以下简称“被告五”)、王少侬(以下简称“被告六”)、刘绍生(以下简称“被告七”)、刘壮青(以下简称“被告八”)、刘绍香(以下简称“被告九”)的金融告贷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案子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4月28日发表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 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0)粤03民初462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归还本金 1,703,114,126.10元、利息65,625,868.05元、期内复利1,537,985.00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
(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付出律师费15万;
(三)深圳分行就本判定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三的债款,对被告三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应对本判定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被告三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五)深圳分行就本判定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被告三的债款,对被告四供给的典当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承当典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六)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起为深圳分行处理典当物的典当登记手续;
(七)驳回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上述付款责任,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8,981,905.8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986,905.82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一起担负。深圳分行已预交8,986,905.82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据不交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发表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仲 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为保证本公司利益,深圳分行已经过组包方法把该笔告贷转让给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已收到悉数转让金钱。本公司已对该笔告贷计提了相应告贷丢失预备,并已对转让金钱与债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发生严重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则,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五、 备检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621号《民事判定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