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晚间,中超控股对外公告称,公司与众邦保理15起合同纠纷合计2.73亿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在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吊销一审民事判定,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定,确定公司应当承当2.73亿元的连带清偿职责。
中超控股方面表明:“公司不服此判定成果,将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所涉2.73亿元已在2019年全额计提估计负债。”
回溯该起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法人黄锦光控股的广东鹏锦与众邦保理签定系列《保理事务合同》进行保理融资。随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超控股别离与众邦保理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确保合同》承当连带确保职责”为由申述中超控股。不过,因黄锦光私刻“萝卜章”,向嘉实金融及名下分公司众邦保理融资告贷,后投案自首,此次申述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驳回。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事务合同》违约从头申述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12月份,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中超控股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吊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定,将案子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是否有实在的《董事会抉择》《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许诺函》,关于众邦保理好心相对人的确定以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供给担保的确定均有直接影响。
在本次重审过程中,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董事会抉择》《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许诺函》中加盖的公司公章及《董事会抉择》中3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进行了判定,上述印章及签名均为假造。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吴晓斌在承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明:“本次重审前,黄陂法院未进行确定上述公章及签名为假造。”
不过,本次重审判定以为,中超控股不能以印章、签名虚伪否定《最高额确保合同》效能。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供给担保,供给的对错相关担保,中超公司不能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抉择否定《最高额确保合同》效能。中超控股不能以担保事项未经对外揭露发表否定《最高额确保合同》的效能。
对此,中超控股方面表明:“该争议担保事项系黄锦光私刻公司公章、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对广东鹏锦曾经的债款追加的歹意担保。广东鹏锦是公司前实践操控人黄锦光实践操控的公司,因此是中超控股的相关方,所产生的担保归于相关担保。而一审法院确定为非相关担保,与现实严峻不符。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精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有权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告后才干收效,该判定与《九民会议纪要》严峻不符。”
上市公司相关人士告知《证券日报》记者,“公司不认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原一审中对15个案子的判定,案子根本现实仍需进一步查明。”
“重审现实仍存在争议。”吴晓斌表明,“黄锦光具体陈说了与众邦保理及嘉实金融告贷联系的来龙去脉,保理合同联系是两边为了借新还旧而假造的,但一审却确定这一虚伪的法律联系。别的,对黄锦光未经股东会抉择、未对外揭露发表的情况下签定违规担保判定有用,违反了《九民会议纪要》的精力,也与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判定的干流相违反,案子仍需求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