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重的投资者: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的告诉”(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原则”)及“企业管帐原则第23号——金融资产搬运(财会〔2017〕8号)、企业管帐原则第24号——套期管帐(财会〔2017〕9号)、企业管帐原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管帐原则的告诉》(财会〔2020〕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中邮创业基金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履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原则。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