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4日讯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站日前发布的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1〕31号)显现,依据投诉举报线索核对发现,汪军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期货”)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12月期间存在使用职务便当违规参加证券出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景象违背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则,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安徽证监局决议对汪军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站同日发布的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1〕32号)显现,上述状况反映出华安期货在高管任职办理、财务办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操控存在必定危险,违背了《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依据《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则,安徽证监局决议对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显现,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是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具有从事产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出资咨询和财物办理事务资历,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是目前国内归纳研讨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之一。
经中国经济记者查询发现,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600909.SH)全资子公司,华安证券年报显现,公司持华安期货100%份额股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则:期货公司高档办理人员应当遵从诚信准则,慎重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许合作别人从事危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使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许别人获取归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则: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则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则参加事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许未按规则陈述兼职状况;
(四)未按规则陈述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买卖的状况;
(五)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景象。
《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则:期货公司应当树立并有用履行危险办理、内部操控、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事务准则和流程,有用阻隔不同事务之间的危险,保证客户财物安全和买卖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则:期货公司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其采纳监管说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办理办法。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1〕32号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投诉举报线索核对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你公司财务总监汪军存在使用职务便当违规参加证券出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状况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职办理、财务办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操控存在必定危险,违背了《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依据《期货公司监督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依照监管规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操控,实在进步合规办理水平,根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起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议书30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陈述和内部问责状况。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对汪军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1〕31号
汪军:
依据投诉举报线索核对发现,你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12月期间存在使用职务便当违规参加证券出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景象违背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则,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沛吸取教训,并依照监管规则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本身合规认识,标准从业行为。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