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9证券简称:中信海直公告编号:2021-033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导致股东权益变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化是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结后,信息发表责任人一中信出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添加,信息发表责任人二我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削减。
2。本次权益变化完结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践操控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运营活动发生影响。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股东大会经过、国家出资企业批阅和我国证监会核准。
一、本次权益变化的基本状况
经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答应〔2020〕3419号)核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海直”)向中信出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出资控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一般股65,555,001股,并于2021年8月27日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处理完毕股份挂号请求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结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606,070,420股添加至发行后的775,770,137股。
二、各信息发表责任人的基本状况
本次权益变化的信息发表责任人为中信出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出资控股”或“信息发表责任人一”)与我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直有限”或“信息发表责任人二”),基本状况如下:
(一)信息发表责任人一
(二)信息发表责任人二
二、各信息发表责任人本次权益变化状况
中信出资控股的仅有股东为我国中信有限公司,我国中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海直有限51.03%的股权,中海直有限与中信出资控股同受中信集团实践操控,详细股权联系如下:
依据《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信息发表责任人一、信息发表责任人二均为中信集团实践操控的公司,二者为一起行动听。
本次权益变化前,信息发表责任人一中信出资控股未直接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化完结后,中信出资控股直接持有中信海直的股份数量为65,555,001股,占发行完结后中信海直总股本的份额为8.45%。
本次权益变化前,信息发表责任人二中海直有限持有中信海直的股份数量为234,119,474股,持股份额为38.63%,其未参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权益变化完结后,中海直有限持有中信海直的份额由38.63%下降至30.18%,下降份额超越5%。
综上,本次权益变化完结后,中信出资控股与中海直有限算计持股数量为299,674,475股,占发行完结后中信海直总股本的38.63%。
本次权益变化前后各信息发表责任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状况如下:
因而,本次发行完结后,控股股东中海直有限及其同一操控下的相关方中信出资控股对中信海直的算计持股份额不会发生下降,中海直有限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仍是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因而,本次权益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践操控人发生变化。
三、所触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化后,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办理结构和继续运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等相关法令、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规矩,上述事项归于应当编制权益变化陈述书的景象,相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的《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化陈述书》。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0099证券简称:中信海直公告编号:2021-03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一、征集资金基本状况
经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答应〔2020〕3419号)核准,赞同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越169,699,717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2021年8月16日完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簿记作业,每股发行价格为6.5元,征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3,048,160.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1,801,523.94元后,征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1,246,636.56元。2021年8月20日征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征集资金专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已于2021年8月23日对公司本次征集资金到位状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00118号《验资陈述》。
二、征集资金监管协议签定及征集资金专户开立状况
为标准征集资金的办理和运用,维护出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和运用的监管要求》等法令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征集资金办理制度》相关规矩,公司设立了征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别离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征集资金的寄存和运用进行专户办理。
到2021年9月7日,公司本次征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寄存状况如下:
三、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并与丙方合称为“保荐组织”)
为标准甲方征集资金办理,维护中小出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办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的规矩,甲、乙、丙、丁各方经洽谈,达到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征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账户称号: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8110301013000582023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到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1,080,987,197.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飞机置办项目、航材置办及飞机修理项目及归还有息负债及弥补流动资金项目征集资金的存储和运用,不得用作其他用处。
在征集资金专户内,依照相关监管、自律规矩实行相应内部程序后,甲方可依据实践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法寄存。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法寄存金钱的详细金额、寄存方法、寄存期限等信息及时告诉丙方及丁方。甲方许诺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法提早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矩的征集资金专户进行办理或以存单方法续存,并告诉丙方及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法寄存的金钱不得设定质押。
2。甲乙两边应当一起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规章。
3。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矩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许其他作业人员对甲方征集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征集资金办理制度实行其督导责任,并能够采纳现场查询、书面问询等方法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作丙方、丁方的查询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征集资金的寄存和运用状况进行一次现场查看。
4。甲方授权丙方、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龚婧、孔辉焕、王玥、于冬梅能够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材料,但丙方、丁方应提早3日告诉甲方,并在查询后将查询和复印材料等状况及时奉告甲方。乙方应当及时、精确、完好地向其供给所需的有关专户的材料。丙方、丁方改变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依照提早5日告诉甲方、乙方,不然,甲方、乙方有权回绝合作。
上述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状况时应当出具自己的合法身份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自己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单位的授权或任职证明。乙方应审慎核对证明文件后方可答应查询、复印等,并应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当确保对账单内容实在、精确、完好。
6。甲方一次或许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越五千万元或许征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法告诉丙方、丁方,一起供给专户的开销清单。乙方因本协议向除甲方外的组织或个人对专户进行的查询、查询、复印、告诉等,应一起告诉、抄送甲方。
7。丙方、丁方有权依据有关规矩替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丁方替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告诉乙方并供给改变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替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能。
8。乙方接连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许向丙方、丁方告诉专户大额支取状况,以及存在未合作丙方、丁方查询专户景象的,甲方或许丙方、丁方能够要求甲方单方面停止本协议并刊出征集资金专户,丙方、丁方亦可要求甲方行使该项权力。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许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收效,至专户资金悉数开销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丁方责任至继续督导期完毕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
如甲方因为征集资金出资项目施行等原因需求改变专户开户银行或开户账户,且需求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赞同自新的《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停止本协议。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意图,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令,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两边应以友爱洽谈方法处理。如不能经过洽谈处理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坐落深圳的深圳世界裁定院,依照该裁定院其时有用的裁定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结局的,对两边均有法令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承当因争议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检文件
1。《征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陈述》。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