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欺诈案进行了一审揭露宣判,以集资欺诈罪别离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建立中晋财政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财物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部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政、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部属单位无盈余才能,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各种虚伪宣扬,许诺还本和付出高额利息,一起施行集资欺诈行为。到2016年4月5日案发,国太集团不合法集资合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耗费、浪费于还本付息、付出高额佣钱、租借奢华作业场所、购买豪车、奢华旅行、广告宣扬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合计48亿余元,触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到现在,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轿车以及股权等产业。现追赃挽损作业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财物将移交履行机关,终究按份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欺诈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别离作为国太集团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欺诈罪。被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严峻打乱了国家金融管理次序,形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产业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峻,依法均应予严惩。徐勤虽有帮忙抓捕同案犯的建功体现,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