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更新发表的行政处罚决议书显现,证监会依法对新潮动力信息发表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决议对新潮动力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动力董事长黄万珍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动力总经理胡广军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潮动力监事杨毅给予正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经查明,新潮动力未及时及未按规则发表相关担保事项。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出资办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财物办理有限公司签定《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出资人,参加新潮动力非公开发行股份收买财物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定《回购协议》,约好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付出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比例,并约好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供给无限连带责任确保担保。尔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确保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悉数珺容5号基金比例。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定《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约好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比例,前述《回购协议》一起约好由新潮动力作为确保人供给无限连带责任确保。
2017年10月14日,新潮动力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组织时任监事杨毅在《确保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动力作为确保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责任供给担保,担保规模为正和兴业依据《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所担任任,担保方法为不行吊销的连带责任确保,确保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触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动力2016年度经审计净财物的11.24%。
关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动力未及时予以发表,也未在2017年年度陈说和2018年半年度陈说中发表。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一直未按约好实行回购责任,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动力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付出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动力承当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动力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动力已公告发表。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允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动力已公告发表。
证监会以为,新潮动力未及时、未在定时陈说中发表严重担保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证监会决议:对新潮动力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胡广军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毅给予正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