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依据国务院决议,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含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规模和税率,详细如下:
一、撤销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首要包含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资讯,行情)、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合计102项产品。
二、下降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首要包含部分化肥及其质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资讯,行情)、大米及其制粉等,合计23项产品。下降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质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合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冷季出口关税征收方法。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规模。
四、进步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首要包含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合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持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施行表见附件2,其间,凡2008年12月1日曾经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纳税所包括的交易方法规模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