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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博客)把好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关

wx头像 wx 2022-01-28 10:48:4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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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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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采购中如何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既能“放”得开又要“管”得好?中国人民大学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把好采购需求关和履约关,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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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为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建立并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国人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各学院(系)、科研单位采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均纳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把好采购需求关,需求制定要合法合规、明确完整、描述清晰。履约验收是采购结果管理的有效手段,也要把好履约验收关。学校对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审核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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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细则》规定,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职责是: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负责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向教育部报备工作;负责限额标准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组织及申报工作。各使用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预算申报;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的工作流程完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等工作。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各单位项目预算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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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对于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采取用户单位自行选择货物自行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招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取论证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17年起货物类采购项目为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在购置前报送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材料,具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大型仪器设备进口论证意见、进口论证的其他材料。由采招中心向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的,用户需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审批。

对于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细则》规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依法依规采购。学校通过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紧急采购申请,落实采购预算,组织拟购设备的市场调研,形成设备购置计划,做好合同的签订、执行和验收。项目所在学院(系)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必要性的审批。采购中心负责执行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需经过申请、认定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提交采购中心启动采购程序。一是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管理。采购单位可按照自行采购的程序在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过程材料,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支持采购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二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采购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申请材料完备的情况下,采购中心自收到材料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制作,支持采购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认定为独家代理或生产的设备,直接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即可实施;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急需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仍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在申请材料完备的情况下,采购中心自收到材料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制作。

为加强监督,采招中心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对科研急需设备采购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以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已采购的科研急需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采购完成后存在仪器设备未及时安装验收、未按时入账结算、未按申报用途使用或安装后长期闲置等情形,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警告并限期改正等惩戒措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酌情作出暂停科研急需设备申请认定资格、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等惩戒措施。监察处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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