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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发的《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或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或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十类情形,应实施责任追究。
8月9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问责开展情况,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
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
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
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不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