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ST烯碳发布布告称,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表2016年年度陈述和2017年第一季度陈述,公司于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
布告显现,*ST 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发表2016年年度陈述, 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的行为。
一起,*ST 烯碳也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完毕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结并发表2017年第一季度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发表责任人未在规则期限内实行信息发表责任”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辽宁监管局决议对*ST 烯碳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等12人,给予正告,并别离处以3-5万元不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