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运营组织执行财物办理事务八条底线制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执行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力,进一步清晰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运营组织私募财物办理事务的自律办理
3月5日,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运营组织执行财物办理事务“八条底线”制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执行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力,进一步清晰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运营组织私募财物办理事务的自律办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业协会清晰表明,《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展开的私募财物办理事务,不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办理公司子公司依照规矩展开的财物证券化事务。《细则》发布之日前存在的与《细则》规矩不符的财物办理方案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契合《细则》要求的,应当到期停止,不得展期。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矩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背《细则》规矩的证券期货运营组织采纳相应自律办理办法。涉嫌违背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矩的,基金业协会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此外,基金业协会将依据证券期货运营组织私募财物办理事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细则》相关内容。
《证券日报》基金新闻部记者发现,《细则》清晰,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展开财物办理事务时,不得存在非公平买卖、利益输送、使用非公开信息买卖等危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在出售财物办理方案时存在向出资者违规许诺本金不受丢失或许许诺最低收益等行为;不得存在不适当宣扬、出售财物办理方案以及误导诈骗出资者等行为;分级财物办理方案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越10倍;财物办理方案不得出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制止出资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