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7〕55号 各
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为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动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的定见》要求,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变革后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接受原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团体经济组织功能的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回收团体财物而接受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团体经济组织功能的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回收团体财物而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团体建造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子确权挂号,不征收契税。
四、本告诉自2017年1月1日起履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