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生意手续费首要是券商收取的佣钱,香港股票生意费用首要包含:佣钱(0.25%)、生意所费用(0.012%)、政府费用(0.1%)、易手过户费等费用(每张2.5港元)。拿中资券商来举例,中资券商的港股佣钱一般是最低100港币,千分之2的份额。最低100港币的概念便是跟A股的最低5块是相同的道理。
1、生意佣钱:生意可与其客户自在协商佣钱收费。
2、生意征费:生意双方须分别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业务督查委员会(证监会)交纳每宗生意金额0.003%的生意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3、投资者补偿征费:生意双方各付每宗生意金额的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但是,因为补偿基金的净资产值现已堆集至超越14亿元,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补偿:征费)(修订)规矩,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补偿征费。
4、生意费:生意双方须各自向生意所缴付每宗生意金额0.005%的生意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5、生意系统使用费:生意双方生意均须各付每宗生意0.5元的生意系统使用费。至于生意会否将生意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属其商业决议。
6、股票印花税:除非还有订明,股票转让时,生意双方均须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交纳每宗生意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缺乏1元亦作1元计)。
7、易手纸印花税:不管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易手纸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交纳易手纸印花税5元,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担任缴付。
8、过户费用:不管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按每张新发股票收取2.5元费用,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买方)付出。
扩展材料
股票生意手续费是进行股票生意时所付出的手续费。托付生意的手续费分“阶段式”和“跟价式”。
(1)阶段式。依据股票价格和生意股数收取手续费。
(2)跟价式。依据股票的生意金额收取手续费,现在世界上多选用跟价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今后,许多国家为防止证券公司间的过度竞赛,安稳证券业的运营,采纳托付生意手续费最低限额准则。70年代中期以来,在证券市场自在化潮流的冲击下、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先后抛弃这一准则,完成托付生意手续费的自在化,但日本等国至今仍实施这一准则。
股票生意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依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生意,包含场内生意和场外生意。股票揭露转让的场所首先是证券生意所。中国大陆仅有两家生意所,即上海证券生意所和深圳证券生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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