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务部站音讯,为进一步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的告诉》。告诉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交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进步至100万元,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全文:
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的告诉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交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进步至100万元,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二、本告诉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三、《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的告诉》(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务、税务部分要严厉依照本告诉的规则,活跃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宣扬辅导工作,保证优惠方针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