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 、深赛格B 布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系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部属并表企业。公司曾于2019年10月发表了原告洛阳市尚冶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尚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2019)粤03民初3413号],并于2020年4月就诉讼发展状况进行了继续发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别离于2019年10月8日、2020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触及诉讼布告》(布告编号2019-094)、《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发展的布告》(布告编号2020-018)。赛格新城市与原告洛阳尚冶之间未签署合同。
近来,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定书》[(2019)粤03民初3413号]。公司现就本次事项的具体状况阐明如下:
一、诉讼基本状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市尚冶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招诚出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余胜明
被告三:黄志辉
被告四:黄贤证
被告五:深圳市恒晖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造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二) 《民事判定书》[(2019)粤03民初3413号]主要内容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尚冶交易有限公司的悉数诉讼请求。
本案案子受理费136.7万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洛阳市尚冶交易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现在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形成影响。
三、公司其他诉讼裁定事项的阐明
截止布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及裁定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布告编号2020-065)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四、危险提示
公司慎重提示广阔出资者重视公司危险,敬请广阔出资者理性出资,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布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