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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互动平台]"11超日债"案一审:投资者胜诉 协鑫集成拟上诉

wx头像 wx 2022-01-09 20:25:1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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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风景,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简称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出资者补偿扩大,金额自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11超日债出资人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对21世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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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风景,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简称“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出资者补偿扩大,金额自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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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超日债”出资人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对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表明,该判例是国内公司债领域出资者首例索赔且胜诉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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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前9月中旬,南京中院刚发布股票出资人与协鑫集成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一审民事判定,股票出资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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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出资人判定中,“该次判定总计有40位左右出资者。加上之前共有60位左右出资者收到判定。总计这次申述的股票加债券出资者大概在130位左右,后续应该还有许多案子要立案。”许峰称。

不过,一审后该案子并未结束。出资人、协鑫集成均有提出上诉。

协鑫集成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查询时表明,该公司已提起上诉,并将活跃应诉。

偿债“虚伪陈说”

工作缘起于2015年6月6日,ST集成布告称,该公司收到了我国证监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日太阳”)的《行政处分判定书》和《商场禁入决定书》。

超日太阳于2010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但不到四年,超日太阳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重整;2014年5月28日,ST超日暂停上市。2014年5月,协鑫集成承认参加超日太阳重组;2015年2月,超日太阳更名为协鑫集成;2015年8月12日,协鑫集成康复上市买卖。

证监会确定,超日太阳存在六大问题,包含:未发表在海外收买光伏电站项目、未按规则发表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状况、未及时发表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定的《电站公司办理协议》、虚伪承认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提早承认天华新动力销售收入2.39亿元、未及时布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价调减价格的状况等,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元罚款。

尔后,根据上述,超日太阳的股票出资者、“11超日债”出资者先后向协鑫集成建议索赔诉讼。

至2016年9月18日左右,第一批股票出资者取得一审胜诉判定。

我国裁判文书9月29日揭穿的一份某股票出资者与协鑫集成虚伪陈说职责胶葛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现,股票出资者的诉讼请求会集在“虚伪陈说”上。

协鑫集成辩称,证券虚伪陈说之债归于破产重整债款,应当在破产债款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依照破产债款进行处置。破产重整后,不应对破产重整前产生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南京中院一审判定显现,超日公司未发表或虚伪记载的行为归于或许对上市公司股票买卖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严重遗失或虚伪记载,应当确定为《虚伪陈说若干规则》第十七条规则的证券商场虚伪陈说。

争议焦点在于,超日太阳虚伪陈说行为导致出资人的出资扩大数额应当怎么确定,虚伪陈说行为产生的债款是否归于破产债款。

关于后者,南京中院一审判定称,尽管我国证监会对涉诉证券虚伪陈说行为的行政处分决定于2015年5月在超日太阳破产程序鹦鹉学舌后才作出,但该时刻点仅是对涉诉虚伪陈说违法行为的行政承认和处分,并不是涉诉虚伪陈说侵权之债的产生时刻,因而,出资人因超日公司虚伪陈说行为产生的债款契合破产债款的特征,应当归于破产债款。

别的,继承了超日太阳法令主体倡议的协鑫集成公司,在破产重整方案履行结束之后,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堵截了与超日太阳之间的相关,但这种堵截仅限于重整方案减免的债款,关于某些未申报债款人其依然应当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承当民事法令职责。

法院确定“证券”领域

10月24日,第一批债券出资者也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定书。法院判定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出资者补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扩大。

“11超日债”是指超日太阳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10亿元五年期公司债券。因为超日太阳2011年、2012、2013年接连三年亏本,“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停止上市。鹏元评级2014年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为C。

许峰表明,关于债券出资者而言,其判定与股票出资者的判定根本相似,多出来的争议在于债券出资者能否索赔以及获赔金额。

其间,关于债券出资人诉求,协鑫集成公司辩称,《虚伪陈说若干规则》所规制的证券虚伪陈说行为不包含债券,出资人不包含债券持有人,所以债券持有人并非证券虚伪陈说案子的合适原告。

不过,南京中院称,从案涉虚伪陈说行为与债券商场价格动摇之间的联络来看,因“11超日债”系固定利率的5年期公司债,正常的商场价格应以债券的原始购买本金与预期利息为基准,故2012年5月至11月的价格在101元至106元之间动摇。但虚伪陈说揭穿日之后债券价格跌至80元左右,现已低于原始购买本金,由此能够阐明案涉虚伪陈说行为的确影响着出资人关于“11超日债”商场价格的判别,并实践导致了出资差额扩大的产生,出资人得以向虚伪陈说行为人建议补偿。

终究,南京中院判定称,“11超日债”作为上市买卖的公司债券,其价格并非固定的票面价格,而是受商场影响不断动摇,在虚伪陈说行为揭穿之后乃至跌至发行价格以下。出资人在此景象下,以高价买入债券并以低价卖出债券,其差额扩大实践已产生。

许峰以为,该判定标志着公司债出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呈现了初次胜诉判定先例,意味着司法确定公司债归于“证券”领域,假如因公司债发行人虚伪陈说误导公司债出资者,也能够经过司法途径申述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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