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撤销13%的增值税税率 (络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告诉,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撤销13%的增值税税率。
告诉清晰,纳税人出售或许进口下列货品,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凉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获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获得(开具)农产品出售发票或收买发票的,以农产品出售发票或收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出产出售或托付受托加工17%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保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出产出售或托付受托加工17%税率货品又用于出产出售其他货品服务的,应当别离核算用于出产出售或托付受托加工17%税率货品和其他货品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别离核算的,一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买发票或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