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站音讯,商务部开始裁决,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存在推销,我国邻二氯苯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裁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产品时,应根据裁决所确认的各公司推销幅度(31.9%-70.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相应的保证金。
以下为原文:
2018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0号布告,发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商务部开始裁决,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存在推销,我国邻二氯苯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裁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产品时,应根据裁决所确认的各公司推销幅度(31.9%-70.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