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暂时没戏。3月15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布告,称将履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部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则正式受理住宅买卖环节税费申报。其间再度清晰,广州市暂不施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契税优惠方针。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是指已具有一套住宅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宅。
2月24日,一则广州施行“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方针的音讯快速发酵,即购房者只要在购房城区无房即享用首套房契税优惠。广州多家按揭公司和业内人士泄漏,买银河、海珠、越秀、黄埔、番禺、荔湾及增城区的房子,只看在本区有没有房,假如没有就算首套房交契税,不看其他区域。但第二天,广州市地税局紧迫发布布告,称鉴于现在省正在研讨相关方针口径,履行相关契税优惠方针“缺少可操作性”,暂停施行“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方针。
现在,广东的方针口径现已尘埃落定。广州市地税局15日发布的最新布告显现,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已于3月1日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23号)的原文,并规则“本方针履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悉数废止”。这就是说,广东在履行契税相关优惠方针时,并没有任何本地化“发挥”。
依照国家规则,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是指已具有一套住宅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宅。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施行该项契税优惠方针。